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央宣傳部會同中央外宣辦、中央編辦、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商務部、文化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擬定的《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規定》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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