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 110 號
《陜西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辦法》已經省政府2006年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06年8月12日起施行。
代省長 袁純清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陜西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辦法
第一條 為了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扶持鼓勵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促進國防建設和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符合國家現行安置規定的士官和義務兵的自謀職業工作。
第三條 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義務。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堅持個人自願、政府扶持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工作。發展和改革、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公安、稅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由各級財政撥款和其他途徑籌集的資金組成,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辦理程序:
(一)選擇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應當在待安置期間向安置地的民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
(二)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與申請人簽訂《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議書》,填發《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不同意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
(三)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憑《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領取一次性自謀職業補助金。補助金從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中列支。
第七條 自謀職業補助金的標準,按照屬地原則,參照當地財力情況和職工生活水平,由退役士兵所在地的設區市人民政府制定。
在服役期間被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立個人二等功以上的(含二等功)適當增發補助金。
第八條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持民政部門安置工作機構出具的介紹信,可以到原入伍地或者其父母、配偶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落城鎮戶口。
第九條 領取《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的士官和義務兵,可以在戶口所在地享受國家和當地政府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條 本辦法自二○○六年八月十二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