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令
第 12 號
《國家統計局關於廢止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于2007年10月26日經國家統計局第17次局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局 長 謝伏瞻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
國家統計局關於廢止
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經2007年10月26日國家統計局第17次局常務會議審議,我局決定廢止下列5件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1.《關於頒發統計專業證書若干問題的規定》(1987年10月13日,國家統計局統培字〔1987〕437號);
2.《統計檢查特派員委派辦法》(1988年11月24日,國家統計局統政字〔1988〕491號);
3.《國家統計系統定期審計制度》(1990年5月28日,國家統計局統人字〔1990〕148號);
4.《全國統計科學研究成果評選獎勵條例》(1990年9月20日,國家統計局統研字〔1990〕295號);
5.《全國統計系統榮譽稱號暫行辦法》(1996年1月2日,國家統計局國統字〔1996〕0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