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四川汶川地震受傷人員轉移救治中死亡遺體處理工作,2008年5月23日,民政部、公安部、衛生部聯合下發《關於“5.12”地震受傷人員轉移救治中死亡遺體處理的通知》(民電〔2008〕89號)。
通知指出,傷病員在轉移救治過程中死亡的,由救治地民政部門指定當地殯儀館統一負責遺體火化工作。殯儀館要制訂工作方案,指派專人負責,嚴格執行服務規範,免費提供遺體運送、冷藏、火化等服務,免費提供骨灰盒。骨灰可由親屬領回。遺體處理時要尊重死者尊嚴,尊重少數民族喪葬習俗,並做好親屬的安撫工作。遺體火化後無人認領的骨灰,由救治地殯儀館編號後暫時保存。待災區恢復正常生産和生活秩序後,救治地公安部門和殯儀館負責保存的遇難者相關資料、骨灰等再作移交。
通知要求,受傷人員在醫療機構死亡的,醫療機構要依法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及時通知當地民政部門指定的殯儀館。對無法確認遇難者身份的,按照《公安部、民政部、衛生部關於做好“5.12”地震遇難人員遺體身份鑒別工作的通知》執行。
民政部、公安部、衛生部關於“5.12”地震受傷人員
轉移救治中死亡遺體處理的通知
民電〔2008〕89號
四川、廣東、重慶、貴州、雲南、陜西、甘肅省(市)民政廳(局),公安廳(局),衛生廳(局):
為做好四川汶川地震受傷人員轉移救治中死亡遺體處理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傷病員在轉移救治過程中死亡的,由救治地民政部門指定當地殯儀館統一負責遺體火化工作。殯儀館要制訂工作方案,指派專人負責,嚴格執行服務規範,免費提供遺體運送、冷藏、火化等服務,免費提供骨灰盒。骨灰可由親屬領回。遺體處理時要尊重死者尊嚴,尊重少數民族喪葬習俗,並做好親屬的安撫工作。
遺體火化後無人認領的骨灰,由救治地殯儀館編號後暫時保存。待災區恢復正常生産和生活秩序後,救治地公安部門和殯儀館負責保存的遇難者相關資料、骨灰等再作移交。
二、受傷人員在醫療機構死亡的,醫療機構要依法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及時通知當地民政部門指定的殯儀館。對無法確認遇難者身份的,按照《公安部、民政部、衛生部關於做好“5.12”地震遇難人員遺體身份鑒別工作的通知》執行。
三、請將本通知精神儘快落實到有轉移救治任務的地區和單位,並加強協調配合 。
民政部 公安部 衛生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