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兩次代表大會之間,根據工作需要,由本級黨的委員會領導和召集的會議。黨章第十二條規定:“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必要時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産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黨的代表會議的任務,主要是討論和決定黨的當前工作的重大問題,也可以選舉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的代表,調整和增選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委員(不超過各自總數的1/5)。黨的代表會議所形成的決議,必須經過負責召集它的委員會批准(如通過重要決議,還須報告上級黨委批准),方能生效。規定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符合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是堅持和完善黨的代表大會制度的一種重要形式。
——選自《中國共産黨組織工作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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