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黨章和有關文件規定的選舉産生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和黨的各級領導機關的制度。它包括黨內進行選舉時必須遵循的原則、程序、方法和有關規定。黨內選舉要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候選人名單要由黨組織和選舉人充分醞釀討論。可以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採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産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的選舉,如果發生違反黨章的情況,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調查核實後,應作出選舉無效和採取相應措施的決定,並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准,正式宣佈執行。這些規定,對於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加強各級領導班子建設,提高黨的戰鬥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選自《中國共産黨組織工作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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