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於工業企業獨立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性質認定的請示》(新環辦字〔2005〕147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從你局請示中反映的情況看,該污水處理廠處理的污水基本為生活污水,污水處理設施有別於專為處理企業內工作人員生活設施(如食堂、浴室、衛生間等)排放污水而設立的附屬設施,在性質上應當認定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排污費徵收標準管理辦法》(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經貿委2003年2月28日發佈)第三條規定:“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其處理後排放污水的有機污染物(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總有機碳)、懸浮物和大腸菌群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計徵的收費額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徵收污水排污費,對氨氮、總磷暫不收費。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達到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排放的水,不徵收污水排污費。”
因此,對這類處理生活污水污水處理廠的排污費徵收,應當適用《排污費徵收標準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