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於排污單位向城市下水道排放用水沖稀的污泥的行為如何進行環境違法認定及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鄂環保文〔2005〕55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堆放固體廢物。”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其産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你局請示中反映的某企業將産生的污泥直接用水沖稀排入城市下水道的行為,同時違反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
另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關於“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的規定,環保部門可以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兩種法律規定中處罰較重的規定,對該企業的違法行為予以定性處罰。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