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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機動車報廢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9月09日   來源:環保總局網站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於“機動車報廢”的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京環保法字〔2004〕644號)收悉。經研究,函覆如下:

  經國務院批准,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原國內貿易部、原機械部、公安部、原國家環保局1997年發佈的《汽車報廢標準》規定,凡在我國境內註冊的民用汽車,經修理和調整或採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後,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應當報廢。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7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機動車船大氣污染物地方排放標準嚴於國家排放標準的,須報經國務院批准。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排放標準。

  2002年國務院批准了北京市的《車用汽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汽油車雙怠速污染物排放標準》、《柴油車自由加速煙度排放標準》、《摩托車、輕便摩托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汽車柴油機全負荷煙度排放標準》、《農用運輸車及運輸用拖拉機自由加速煙度排放標準》、《汽油車穩態加載污染物排放標準》、《輕型汽油車簡易瞬態工況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柴油車加載減速煙度排放標準》等9項地方機動車排放標準。按國務院規定,對同一時段生産的同一車型不能採用一種以上的測量方法和排放限值。

  

二○○五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