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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聯合發佈《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9月29日   來源:新華網

  9月28日,經國務院批准,證監會、財政部、人民銀行于6月30日聯合發佈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是指按照上述辦法籌集形成的、在防範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中用於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的資金。國有獨資的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保護基金的籌集不會增加投資者的負擔。中國的保護基金將按照“取之於市場、用之於市場”的原則籌集,其來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後,交易經手費的20%納入基金;二是境內註冊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的0.5%至5%繳納基金;三是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時,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四是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和從證券公司破産清算中受償收入;五是國內外機構、組織及個人的捐贈;六是其他合法收入。

  證券投資者保護(或補償)制度類似于存款保險制度,是資本市場發達國家和地區普遍建立的一種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基本制度,也是證券市場監管體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記者 張旭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