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發佈《對部分股份制商業銀行實施
聯動監管與職責分工的指導意見(暫行)》
為強化法人監管和屬地監管,增強風險監管的時效性,日前,銀監會按照“加強法人監管、加強屬地監管、加強聯動監管和提高監管效率”的原則,制定下發了《對部分股份制商業銀行實施聯動監管與職責分工的指導意見(暫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部分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監管職責進行了調整。此次調整主要包括上海、浙江、山東、廣東、深圳、天津等6家銀監局。
2004年以來,銀監會開始採取上下聯動監管措施,加大了對部分總行不在北京的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監管,並在深圳地區進行了試行。在試行基礎上,銀監會進行了充分調研,廣泛徵求了相關銀監局的意見,經過多次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明確了分工原則、職責分工、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等。根據《指導意見》,部分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所在地監管局(以下簡稱當地銀監局)的監管權限和職責範圍將有所擴大,除負責監管銀行機構的屬地分行外,還需承擔部分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屬地監管職責。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在市場準入方面,當地銀監局負責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董事和總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章程修改、業務範圍調整及開辦新業務的初審工作;負責組織對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進行監督、評價和考核。在非現場監管方面,當地銀監局負責向銀監會提出對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中長期包括年度監管建議;負責蒐集和分析監管信息,並定期向銀監會職能機構或主監管員反饋和報送監管動態和分析報告;撰寫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年度監管報告;根據監管需要參與或獨立對股份制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約見談話和定期走訪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配合併完成銀監會佈置的其他非現場監管工作。在現場檢查方面,當地銀監局負責制定對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及其所在地分支機構的年度現場檢查計劃;參與對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全面檢查或直接負責實施對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專項現場檢查;按季匯總當地銀監局和異地銀監局對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現場檢查情況及整體監管意見。在處罰權限方面,當地銀監局負責提出對涉及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處罰建議,報銀監會實施處罰,或徵求銀監會意見後直接對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處罰。
銀監會要求當地銀監局必須專門成立監管小組,履行對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監管職責,並確立對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非現場監管的主監管員。合理利用現有監管資源,防止監管工作中出現扯皮與推諉現象,促使形成有效監管合力,樹立良好監管形象。
對部分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實施屬地監管,是銀監會深化監管體制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有利於統一監管思路、改善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率,有利於提升我國銀行業監管的整體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