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06年起,雲南省全面開徵污水處理費,最低標准將不低於0.80元每立方米。
據悉,按照規定,各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和九湖流域(滇池、杞麓湖、星雲湖、異龍湖、撫仙湖、程海、洱海、陽宗海、瀘沽湖)縣級城市原則上應于明年底以前全部開徵污水處理費;已開徵的城市,在調整供水價格時,要優先將污水處理收費標準調整到保本並有合理盈利水平,至2007年底污水處理費最低標准將不低於0.80元每立方米;其餘縣、市應于2007年底前開徵污水處理費。同時,各地對污水處理要實施裝表計量,經監測達標後按表結算污水處理費的辦法,建立考核約束機制。通過提高和規範污水處理收費,增加對城市供排水管網,污水處理設施的投入,為推進污水處理市場化和産業化發展創造條件。
同時,再生水價格要以補償成本並有合理收益為原則,結合再生水水質、用途等情況,按低於自來水價格的一定比例,由各州市價格主管部門確定政府指導價,引導工業、洗車、市政設施及城市綠化等行業使用再生水。為鼓勵生産和使用再生水,相關部門要研究制定相應的稅費減免扶持政策,降低再生水生産和使用成本。此外,各地區要適時制定辦法、擴大再生水使用範圍,強制部分高耗水行業使用再生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