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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公司外匯資金管理嘗試改革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0月24日   來源: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訊 記者梁樺報道:國家外匯管理局副局長魏本華22日在上海宣佈了跨國公司外匯資金管理方式改革在浦東先行試點的“九項措施”。這“九項措施”是:

    第一,在通用電氣試點的基礎上,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可以在現行委託貸款的法律框架下,以外匯頭寸日內集中方式,對境內成員公司的外匯進行集中管理。

    第二,允許在浦東設立財務中心或資金中心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在境內銀行開設離岸賬戶,用於集中管理境外成員公司的外匯資金和境內成員公司經外匯管理局批准用於境外放款的外匯資金。

    第三,在惠普等公司先行試點的基礎上,參照相關文件的有關申請要求和操作流程,允許符合條件的中外資跨國公司以外國投資者已分配未匯出的人民幣利潤與外國投資者按投資比例享有的人民幣未分配利潤購匯從事境外放款,允許進行該境外放款項下的人民幣遠期結售匯和人民幣與外匯掉期交易。

    第四,在中遠集裝箱公司個案突破的基礎上,對確有實際需求的試點企業適度放寬中資跨國公司進行外匯資金境外放款的資格條件限制,擴大資金跨境運作的試點範圍,支持企業貫徹“走出去”戰略。

    第五,允許中外資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受境內子公司和關聯公司委託,集中辦理與境外母公司資金管理中心的進出口收付匯手續。

    第六,簡化非貿易項下售付匯的業務手續,探索高效合理的非貿易監管方式。對於現行法規未明確的非貿易售付匯項目,金額在等值10萬美元(含10萬美元)以下的由銀行審核辦理;超過10萬美元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審核後到銀行辦理支付手續,取消報總局批准的環節。對於小額非貿易售付匯取消稅務憑證要求,跨國公司可憑合同、發票直接到銀行辦理售付匯手續。

    第七,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允許合併計算其境內各成員公司的上一年度經常項目跨境外匯收支或貨物貿易進出口總額。

    第八,支持中外資銀行開展人民幣兌外匯的金融衍生産品創新,經銀監部門批准有衍生交易資格的銀行,可以開辦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符合外匯管理要求的人民幣與外幣交叉理財産品。

    第九,建立健全對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的外匯管理評估監測體系,對所有參與試點的中外資跨國公司的出口換匯成本、資金跨境流動以及試點效果進行評估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