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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負責人就深化香港人民幣業務答問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1月01日   來源:人民銀行網站

    11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了《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26號》(以下簡稱《公告》),宣佈擴大為香港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提供平盤及清算安排的範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此事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新一階段的香港人民幣業務包括哪些內容? 

    答:經國務院批准,新一階段的香港人民幣業務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

    (一)完善現有香港人民幣業務,具體包括:

    (1)為其持有的人民幣現鈔提供兌換服務的香港指定商戶的範圍擴大到在港提供交通、通訊、醫療及教育服務等行業的商戶;

    (2)將現行香港居民個人人民幣現鈔兌換的限額由每人每次不超過等值6,000元人民幣提高至20,000元人民幣;

    (3)放寬香港居民個人人民幣匯款限額,由現行的每人每天不超過50,000元人民幣提高至不超過80,000元人民幣;

    (4)取消香港銀行發行人民幣卡每張最高授信人民幣100,000元的限額,由發卡行按市場原則自行確定。

    (5)在現行允許指定商戶將其營業所得人民幣現鈔單向兌換成港元的基礎上,同意香港指定商戶開設人民幣現鈔存款賬戶,並可將該賬戶的人民幣存款單向兌換成港元。

    (二)進一步拓展香港人民幣業務,具體包括:允許香港居民個人用人民幣支票在每個賬戶每天80,000元人民幣的限額內支付在廣東省的消費性支出,不得轉讓。 

    問:香港人民幣業務推出近兩年來總體情況怎樣?

    答:經國務院批准和我行正式公告,自2004年2月25日起,香港銀行正式開辦個人人民幣存款、兌換、匯款和銀行卡四項業務。推出近兩年來,各項業務發展平穩有序,資金清算渠道順暢,未出現人民幣資金跨境異常流動,促進了境外人民幣的合法回流,便利了兩地經貿、人員往來,加速了兩地經濟融合。同時,也為香港銀行業開闢了新的業務領域,對鞏固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産生了積極影響,獲得了香港各界好評。

    目前,香港共有38家銀行開辦了個人人民幣業務,基本涵蓋了所有在港從事零售銀行業務的銀行。截止2005年9月30日,清算行在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清算賬戶餘額為226億元人民幣。 

    問:為什麼在香港人民幣業務推出近兩年後才推出這些深化措施?

    答:人民銀行與香港金管局一直保持緊密溝通,就香港人民幣業務的發展情況及如何完善和推進香港人民幣業務交換意見。香港人民幣業務自2004年初推出後,發展平穩有序,各方反應良好。隨後,香港特區政府多次提出進一步推進香港人民幣業務的需求,本著穩步有序推進香港人民幣業務,並需與內地資本項目開放和人民幣自由兌換改革進程相配合的發展原則,我們對香港特區政府提出的相關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並報經國務院批准,決定進一步推進香港人民幣業務。

    新一階段的香港人民幣業務,除了進一步方便內地與香港居民互訪消費外,還可以強化人民幣回流機制,拓寬在港人民幣資金通過銀行體系回流內地的渠道。所有這些,對促進兩地的經濟融合、貿易往來和資金融通以及加強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均有好處。

    問:香港指定商戶開立人民幣賬戶後,通過該賬戶辦理匯款和兌換業務的要求是否與香港居民個人人民幣賬戶一樣?

    答:不一樣。香港居民個人通過存款賬戶每人每天可雙向兌換20,000元人民幣和匯款到內地同名個人人民幣儲蓄賬戶的規定,只適用於香港居民個人。香港指定商戶開立人民幣賬戶後,可以將其與業務有關的人民幣現鈔收入存入人民幣賬戶,也可以將人民幣單向兌換為港元,但不可以把港元兌換為人民幣,也不可以將人民幣匯入內地。

    問:香港居民在內地簽發人民幣支票有什麼限制?為什麼要作這些限制? 

    答:現階段,香港居民個人在內地簽發使用人民幣支票,在使用地域、用途、金額、轉讓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香港居民個人只可用人民幣支票在每個賬戶每天80,000元人民幣的限額內支付在廣東省的消費性支出,且不能背書轉讓。 

    作出上述限制,主要是為了在更好地滿足香港居民個人在內地的消費性需求、為香港居民個人往來內地提供支付便利的同時,能夠兼顧內地個人人民幣支票使用的實際情況、支票清算等技術問題,以及有關開放目前還只是試點等因素。為落實這一新的業務措施,相關的技術準備工作正在積極進行中。

    問:香港人民幣業務今後的發展方向會怎樣?

    答:香港人民幣業務的發展必須穩步有序地進行,且須與內地資本賬目開放和人民幣自由兌換的改革進程相配合。目前,各方沒有也不可能就香港人民幣業務的長遠發展方向訂立時間表。中國人民銀行將繼續支持香港經濟、貿易、投資以及人民幣業務的發展。 

    問:進一步發展香港人民幣業務會否間接鼓勵兩地洗錢活動?

    答:內地與香港一直有嚴格的措施打擊洗錢活動。進一步放鬆對香港人民幣業務的限制及開闢更多的渠道讓人民幣合法及有序地跨境流動,不但不會間接鼓勵洗錢活動,反而會加強兩地負責反洗錢監督、管理、監測機構對該類活動的監控,因為當更多的人民幣交易合法納入到銀行體系後,相應監督、管理部門便可以更集中、有效地監控洗錢活動。

 

附: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05〕第 26 號

    為進一步滿足香港人民幣業務發展需要,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決定擴大為香港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提供平盤及清算安排的範圍。現公告如下:

    一、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接受香港人民幣業務清算行(以下簡稱清算行)的存款。清算行接受的存款除香港參加辦理人民幣業務的銀行(以下簡稱參加行)所吸收的香港居民個人的人民幣存款外,還包括參加行所吸收的香港指定商戶的人民幣存款。

    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清算行為參加行人民幣與港幣兌換業務提供平盤服務的有關要求放寬如下:

    (一)個人人民幣現鈔兌換的限額由每人每次不超過等值6,000元人民幣提高至每人每次不超過等值20,000元人民幣;

    (二)為其持有的人民幣現鈔提供兌換服務的香港指定商戶的範圍擴大至包括在港提供交通、通訊、醫療及教育服務等行業的商戶;

    (三)指定商戶可將其在參加行存款賬戶的人民幣存款單向兌換成港元。

    三、具有個人人民幣業務經營資格的內地銀行接受經由清算行匯入的收款人與匯款人同名的香港居民個人人民幣匯款的最高限額,由每人每天50,000元人民幣提高至每人每天80,000元人民幣。

    四、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清算行為香港居民個人簽發的人民幣支票提供清算服務。香港居民個人可用人民幣支票在每個賬戶每天80,000元人民幣的限額內支付在廣東省的消費性支出,該人民幣支票不得轉讓。

    五、取消香港銀行發行人民幣卡每張最高授信100,000元人民幣的限額。

    上述安排將在各項技術準備完成後,于近期內陸續實施。中國人民銀行將繼續支持香港經濟、貿易、投資以及人民幣業務的發展。

中國人民銀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