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4日電(記者王宇)為落實《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的要求,積極穩妥推進股權分置改革工作,根據外商投資法律法規及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有關規定,商務部、證監會4日下發了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涉及外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稱,外商投資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應在發出召開相關股東會議通知後的兩個工作日內將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直接報送商務部備案。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申請文件後兩個工作日內向商務部轉報。商務部在收到上報文件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徵求證監會意見,證監會于兩個工作日內向商務部書面確認無異議後,商務部于5個工作日內依法就外商投資上市公司股權變更事項作出批復。
通知指出,外商投資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後,在原外資法人股股東承諾不出售股票的期限(以下簡稱限售期)內,上市公司繼續持有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享受的外商投資企業優惠待遇不變。由於股權分置改革引起外資股比例變化原則上不影響該上市公司已有的相關政策。
限售期滿後,原外資法人股股東不出售其股份的,上市公司繼續持有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享受的外商投資企業待遇不變。
限售期滿後,對於原外資法人股東出售其股份的,通知規定:原外資股股東出售股份後外資股比不低於25%的,上市公司繼續持有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享受的外商投資企業待遇不變;原外資股股東出售股份導致公司外資股比低於25%但高於10%的,上市公司繼續持有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公司已享受的外商投資企業優惠分別按稅務、海關、外匯管理等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原外資股股東出售股份導致上市公司外資股比低於10%的,上市公司需在3個工作日內到商務部和工商管理部門等相關單位依法辦理相關變更手續,上市公司不再持有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通知稱,根據《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和外資並購的有關規定,允許境外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性投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