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1月7日電(記者劉錚)繼煤電價格實施聯動後,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部發文決定,建立煤炭、熱力價格聯動制度。
記者7日從發展改革委價格司了解到,根據新出臺的《關於建立煤熱價格聯動機制的指導意見》,當煤炭到廠價格變化超過10%後,相應調整熱力出廠價格。
為促進熱源企業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熱源生産企業要消化10%至30%的煤價上漲因素,具體消化比例由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具體情況確定。
熱力銷售價格與出廠價格聯動。熱力出廠價格調整後,按照熱力管網輸送價格保持相對穩定的原則,相應調整熱力輸送企業對用戶的熱力銷售價格。其中,上調居民採暖用熱價格應依法召開聽證會,並對低收入居民採暖採取適當的保障措施。
根據這一指導意見,煤熱價格聯動以不少於一年為一個聯動週期。若週期內煤價變化達到或超過10%後,相應調整熱價;如本週期內煤價變動未達到10%,則下一週期累計計算,直到累計變化幅度達到或超過10%,進行熱價調整。
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指出,此舉是為了逐步理順煤熱價格關係,促進煤炭、熱力行業協調發展。他要求各地妥善處理好執行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確保熱力企業正常生産經營和城鄉居民冬季供熱採暖。
“實施煤熱價格聯動後,各地政府對熱力企業原有的補貼額度原則上不得減少。”這位負責人強調。
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將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供熱煤炭價格監測系統,計算平均煤價及變化幅度,定期對外發佈,作為煤熱價格聯動的計算依據。
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鼓勵煤、熱雙方直接簽訂長期購銷合同,直接向煤炭企業購買煤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