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上海11月17日專電(王璐)上證所日前向各上市公司和保薦機構下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工作備忘錄第五號》,以進一步規範以股抵債式股改及有關增持承諾,要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東在作出有關增持承諾時披露,若某一交易日該承諾增持價格因技術原因不可執行時,其增持價格為該交易日可執行的最高價格。
上市公司將以股抵債、收購出售資産等關聯交易事項與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合併成一項議案提交公司相關股東會議暨臨時股東大會審議,公司在會議通知中應當明確寫明如下內容,即“鋻於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中包含關聯交易,故方案需同時經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參加表決的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參加表決的非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上市公司將以股抵債與股改方案相結合的,除按上證所上市公司股改工作備忘錄第三號提供相關材料外,還需要提交獨立董事對以股抵債方案的意見;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佔用資金情況的專項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