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保監會發佈了《財産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該《辦法》將推動保險公司建立和完善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的保險産品開發和管理制度,更好更快地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和社會的保險需求。
《辦法》的實施有助於提高行政監管效率。新的保險産品管理制度將保險産品的管理方式簡化為審批和備案兩種。審批屬於行政許可管理,僅適用於依法實行強制的保險、機動車輛保險、投資型保險、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其他保險條款均適用於備案管理,保險公司可以將保險條款推向市場後再向監管機關備案,以備查詢。經過中國保監會審批和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在使用時不必再向所在地保險監管機構報送審批或備案。
《辦法》的實施有助於強化保險公司的法律責任。新的保險産品管理制度在賦予保險公司更大的自主管理權的同時,相應加大了保險公司承擔的法律責任,體現了保險監管機關加強保險産品管理的事後監管力度。《辦法》強化了法律責任人制度和精算責任人制度,明確了保險公司違法違規的情形及其對應的行政處罰措施。這將有效地促進保險公司開發保險産品的質量和合法、合規性,促進保險公司完善保險産品設計開發制度。
新《辦法》共計八章四十五條,主要規定了審批類保險産品應提交的材料以及保監會、保監局審批職責的分工,備案類保險産品應提交的材料和備案的程序、方式,組合式保險産品的管理要求,法律責任人和精算責任人的資格條件、報送核準時應當提交的材料及其應承擔的責任等,對修改保險産品的管理及相關的報告制度,保險産品管理中可能出現的違法違規情形及對應的處罰措施等。
據悉,為避免頻繁變更規章,保證制度的穩定性、嚴肅性和操作性,對於需經常調整而《辦法》僅作原則性規定的內容,中國保監會同時配套下發了《關於實施〈財産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其中的內容進行細化,如保險公司需報告的事項、報告內容、報表和時限等。
該《辦法》將於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中國保監會有關負責同志就《財産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問:頒布《財産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何重要意義?
答:《辦法》的制定與實施,是中國保監會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推動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具體體現;是中國保監會在開展先進性教育活動中堅持創新務實作風的體現;是中國保監會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構建和諧社會的具體體現。《辦法》的制定與實施將有利於減少政府審批事項,簡化審批手續和流程,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有利於促進保險公司産品創新,提高保險公司産品開發的主動性、積極性;有利於促進保險公司産品更快更好地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和社會保險需要,為構建和諧社會、服務小康社會服務;有利於充分發揮保險業的功能與作用,全面促進保險業穩定、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問:新《辦法》有什麼主要特點?
答:新《辦法》充分體現了簡化行政審批、鼓勵産品創新、提高監管效率的原則,充分適應了財産保險市場穩定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的需要。
新的保險産品管理制度實施後,減少了審批保險産品的種類,減化了審批的手續和流程,保險公司産品自主管理權也將大大增加。這一制度的提出,可以有效縮短保險産品從開發設計到投放市場的週期,增強保險公司産品創新和服務創新的主動性、積極性,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出更多更好的貼近廣大人民群眾和社會需求的保險産品。
問:請您簡單介紹一下新《辦法》的制定背景和過程。
答:近年來,我國保險市場一直呈現出持續快速發展的可喜局面,保險市場的國際化和法制化程度也日益深化,特別是《行政許可法》頒布實施以後,原來以“嚴格事前審批”為主要特點的保險産品管理制度已經越來越不能適應現代保險市場發展的需要,亟待改革。正是在這一背景下,我們于2004年10月開始著手起草新《辦法》。期間,我們就《辦法》草稿充分徵求了有關方面的意見。對反饋的意見,我們逐一、反復地進行了認真梳理、分析和研究,最大限度地吸收和體現了各單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議,經過數易其稿,最後形成現在的《辦法》。
問:新《辦法》如何對保險産品進行管理?
答:新的保險産品管理制度將保險産品的管理方式簡化為兩種:審批和備案。
審批屬於行政許可管理。新《辦法》實施後,將僅對強制保險條款、機動車輛保險條款、投資性保險條款以及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等4類險種實施行政審批。審批類保險産品的保險條款和費率需要事前經過保險監管部門的批准後,保險機構方可在市場上銷售使用。
除上述4類險種外,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均適用於備案管理。保險公司可以將保險條款和費率推向市場後再向監管機關備案,以備查詢。儘管對於備案類保險産品,保險監管機關不再對其進行事前的實質內容審查,但監管機關保留事後採取監管措施的權利。
經過中國保監會審批和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在使用時不必再向所在地保監局報送審批或備案。
問:保監會和保監局在保險産品的管理職責上是如何分工的?
答:保監局對保險産品的管理權限要視保險産品的管理性質而定。具體來講,可以分為兩個類別:
一是對於審批類保險産品,採取以保監會管理為主、保監局管理為輔的分工原則。保監會允許保險公司分公司對其總公司已報經保監會批准的保險費率進行調整。保險公司分公司應在一定範圍內(在保監會審批費率上下浮動30%的範圍內)調整保險費率,經其總公司批准同意後報所在地保監局審批;超出範圍的,應由其總公司報保監會審批。
二是對於備案類保險産品,採取保監會和保監局並行管理的分工原則。保監會允許保險公司分公司對其總公司已報經保監會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進行調整,或者自主開發在當地市場使用的保險條款和費率。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分公司調整或自主開發保險條款和費率不設任何限制,但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經其總公司批准同意,並報所在地保監局備案。
對財産保險産品實行上述兩級管理模式,主要是考慮到財産保險的風險種類和風險高低程度存在較強的地域性特點。
問:新《辦法》放寬事前審批後,保監會如何加強對保險公司保險産品的管理?
答:新《辦法》在賦予保險公司更大的自主管理權的同時,相應強化了保險公司的法律責任。保險監管機關加強了事後監管力度。新《辦法》強化了法律責任人制度和精算責任人制度,明確了保險公司違法違規的情形及其對應的行政處罰措施。新《辦法》實施後,中國保監會及各地保監局將依法對保險産品的開發加強管理與監督,對有關違規行為嚴肅處罰。
隨著新保險産品管理制度的實施,保險公司的法律責任意識和依法依規經營意識將會逐步增強,保險市場將會更快地走向成熟和完善,廣大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保險權益將會得到更好更充分的保障。
附:《財産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