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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中央企業2005年度財務決算和2006年度財務監管工作的通知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1月23日   來源:國資委網站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國資發評價[2005]281號

關於做好中央企業2005年度財務決算和2006年度財務監管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為加強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財務監督,進一步做好企業財務決算管理工作,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和會計信息質量,有效解決企業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根據《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5號)及有關規定,現就做好企業2005年度財務決算和2006年度財務監管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財務決算是企業年度財務收支和經營成果的綜合反映,是各項監督管理措施實施效果的全面檢驗,也是出資人考核企業經營業績、評價企業財務狀況和資産質量的基本依據。加強企業財務決算管理,是國資委有效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重要內容,也是集團公司加強各級子企業財務監督的有效手段。各企業要高度重視財務決算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層層落實工作責任,明確工作規範,確保財務決算工作質量,進一步提高財務管理水平。

    二、各企業要本著“依法經營、從嚴治企、規範運作”的原則,組織做好財務決算管理工作。一是認真做好財産清查、債權債務確認、資産質量核實、損益及時結轉等基礎工作,並根據真實的交易事項、會計記錄和會計賬簿資料編制財務決算報告,不得編造虛假財務報表,不得違規設置“賬外賬”。二是嚴格執行國家各項財務會計制度,規範會計核算,全面、真實、準確反映年度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不得利用各種手段人為調節利潤,不得出現新的潛虧挂賬。三是加強財務決算編制範圍管理,認真做好所屬各級子企業和單位的清理工作,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2005年度財務決算合併範圍,未經備案,不得隨意變更合併範圍。四是按照規定充分披露財務會計信息,不得對重大會計事項隱瞞不報。五是針對國資委在企業財務決算批復中指出的問題以及經營管理中的薄弱環節,積極研究應對措施,加強檢查整改,不得回避問題,不得走過場。

    三、加強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管理,進一步規範會計核算。一是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結合本企業經營業務特點,選擇適當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建立和完善集團統一的內部會計核算辦法。二是按照集團統一制定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規範8項資産減值準備的計提、核銷、轉回以及固定資産折舊計提管理與賬務處理。三是企業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對於確需變更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年度財務決算編制前報國資委備案核準,嚴禁利用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變更調節利潤。

    四、加強成本費用管理,努力增收節支,嚴格控製成本費用的過快增長。一是進一步加大成本費用控制力度,抓住重點環節,建立健全成本管理責任制和目標成本考核制度,積極開展對標挖潛降耗,努力降低成本,增收節支,增強盈利能力。二是規範成本費用核算,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成本費用開支範圍和標準,合理確認和計量當期成本費用,不得多列多支、多提多攤或少轉少計、少提少攤。三是要嚴格控制人工成本過快增長,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收入分配政策和國資委有關工作要求,加強工資、住房、保險及其他福利開支管理,經濟效益下降的企業,應當適當壓縮人工成本支出規模;未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企業,不得計提和發放新增效益工資。

    五、加強各項資産損失管理,明確資産損失責任,建立資産損失防範機制。一是對於清産核資中經國資委批復認可已核銷的原制度資産損失,應嚴格按照《關於印發<中央企業賬銷案存資産管理工作規則>的通知》(國資發評價[2005]13號)有關規定,建立資産損失賬銷案存管理制度,積極組織力量清理和追索,並將清理收回的資金或殘值及時入賬。二是對於已計提資産減值準備的資産,應當嚴格按照《關於印發<中央企業資産減值準備財務核銷工作規則>的通知》(國資發評價[2005]67號)有關規定,認真甄別分類,對不良資産應當建立專項管理制度,對形成事實損失的資産按規定要求和工作程序進行財務核銷。三是對於賬銷案存資産損失的銷案情況和資産減值準備財務核銷情況,及時做好備案工作。四是建立切實可行的資産損失責任認定和追究制度,認真分析資産損失産生的原因,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建立資産損失的防範機制。

    六、加強高風險投資業務的財務管理與監控,提高風險預警和防範能力。一是對委託理財、股票投資、期貨(權)及衍生品等高風險業務進行清理和規範。對於已經開展的委託理財業務,應採取措施全面清理,難以收回的要通過法律等手段進行保全。企業在境內只能從事品種與其主業相匹配、規模與現貨相適應的期貨投資;在境外只允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企業從事套期保值期貨業務,未經批准但確需開展套期保值業務的企業應及時補辦相關審批手續。對於國家嚴令禁止開展的高風險業務,企業一律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或超範圍經營;對於不具備開展高風險投資業務條件的企業應限期退出;企業以個人名義開展高風險投資業務的,應立即辦理變更手續,如一經查出將按違紀處理。二是加強對各項高風險投資業務的實時監控,涉足高風險投資業務的企業,集團公司應建立或指定專門的機構,對各項高風險業務實施專業化操作和實時監控,建立定期報告、定期核查或審計制度。三是規範高風險投資業務的會計核算,足額計提各項風險業務的資産減值準備,真實反映各項風險業務的期末損益,對高風險業務經營活動中産生的重大經濟損失應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

    七、完善母子公司財務管理體制,增強集團總部對各級子企業的資源配置和財務監控能力。一是加強內部控制機制建設,特別是要加強投融資、固定資産支出、大額資金往來、物資購銷、擔保等重大財務事項的管理與控制,增強集團公司總部的控制力和執行力。二是結合內部機構重組和扁平化管理的需要,積極推進集團公司財務管理模式創新,加強財務集中管理,積極探索資金集中管理模式,加大財務信息化建設力度,增強集團公司資源配置和財務監控能力。三是採取有效措施防範財務風險,完善集團公司財務狀況分析和風險預警與評估方法,加強現金流量和資金鏈的管理,優化資本結構,增強償債能力,加速資金週轉,防止過度規模擴張、過度負債引發的財務風險。四是加大對長期虧損子企業、資不抵債子企業和非持續經營子企業的清理整頓力度,努力減少企業虧損源,不斷提升企業集團整體價值。

    八、加強境外投資的監督與管理,確保境外國有資産的安全與保值增值。一是應加大對境外投資的管理力度。對以個人名義進行的境外投資,應按照當地法律要求辦理變更手續,難以辦理變更手續的,應完善相關委託授權協議和股份出資證明;對在境外設立的BVI等離岸公司,集團總部應進行統一集中管理。二是應建立規範的以産權為紐帶的投資關係;對於尚未建立的,應積極創造條件,將境外投資納入集團母公司統一核算範圍。三是企業應加強外派人員工資福利的規範管理。對於提取工資與實際發放工資的差額部分,企業不得隨意列支。四是境外企業及企業所屬境外子企業或單位應根據當地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建立完整的會計賬薄,規範財務會計核算,並按照國內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及境內母公司會計政策進行相應調整後編報財務決算,並實施定期檢查或審計。

    九、切實加強利潤分配(派)管理,有效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一是企業在利潤分配過程中應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根據企業經營發展戰略及經營積累情況制定科學、合理的利潤分配方案,並及時將利潤分配方案報國資委備案。二是企業在利潤分配過程中,必須首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不得在彌補虧損前進行利潤分配;因清産核資等原因導致未分配利潤負數較大、短期內難以彌補的,經核準後,企業可用當年凈利潤彌補虧損(比例不得低於50%)後進行利潤分配。三是企業在利潤分配過程中,企業應按照“同股、同權、同利”原則分配(派)利潤(股利),切實維護股東權益。

    十、要嚴格按照《關於加強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的通知》(國資廳發評價[2005]43號)等有關要求,高度重視財務決算審計工作,進一步提高財務決算審計工作質量。一是規範會計師事務所選聘工作,嚴格審核會計師事務所資質,控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數量,並按照規定及時將選聘結果報國資委備案。二是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審計協調工作,加強企業內部相關業務部門、所屬各級子企業之間以及與會計師事務所的溝通和協調,及時提供審計所需相關材料。三是認真做好財務決算內部審計工作,對經報備同意採用內部審計方式審計的,要嚴格按照財務決算審計相關工作要求實施審計,切實履行審計程序,發表恰當的審計意見,並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格式出具審計報告。四是做好企業及各級子企業審計意見調整工作,對審計意見或審計結論存有異議未進行調整的,應當在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中説明,存在較大分歧的,應當向國資委提交專項説明報告。

    十一、切實組織做好財務決算審核、分析和報送工作。一是認真組織做好集團財務決算審核工作,督促和指導所屬子企業財務決算的自審自查工作,及時發現並糾正企業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中的問題,切實提高財務決算工作質量。二是進一步加強財務決算分析工作,對企業的資産質量、融資結構、投資回報、經營風險以及內部控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等進行認真分析,對於財務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及存在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三是企業應在確保財務決算信息質量基礎上,按照國資委工作要求,認真整理各類報送材料,按時報送完整的財務決算報告和相關財務決算資料。

    十二、財務決算管理是國資委依法履行財務監督職責的重要手段。為進一步做好企業財務決算管理工作,國資委將不斷建立和完善企業財務決算監管制度。一是進一步完善企業財務決算審核制度,細化審核標準,嚴格審核要求,並將審核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企業,對於財務決算編報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企業,要限期重報。二是進一步完善財務決算批復確認制度,根據審核結果,對企業年度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確認,對企業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或改進意見;對於經營成果嚴重不實的,將不予確認。三是逐步建立總會計師述職制度,國資委將根據財務監督工作需要,選擇部分財務基礎管理薄弱、生産經營或經濟效益波動較大、財務狀況異常、存在較大財務風險的企業,要求企業總會計師結合財務決算管理工作,彙報企業財務狀況和財務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四是進一步完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質量評估制度,依據審計報告和審核結果,按照統一的質量評定標準,對財務決算管理工作成績突出的企業給予表彰;對財務決算管理水平低、編報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的企業進行通報批評,並由國資委組織開展專項審計調查;對財務決算審計不符合規定、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仲介機構將給予警示或準入限制。

    各企業應在2005年度財務決算和2006年度財務監管工作中,認真總結經驗,夯實財務會計管理基礎,推動內部控制機制建設,積極防範經營風險,強化對各級子企業的財務監管,確保會計信息真實可靠,進一步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