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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臺城市醫療救助試行辦法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30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陳進俊 黃建龍 2005-8-13

    最近,福建省政府批轉該省民政、衛生、財政等部門提出的《福建省城市醫療救助試行辦法》,並決定在全省16個縣(市、區)開展試點。

    該辦法規定,現階段福建省城市醫療救助對象為具有當地城鎮居民戶籍的三類貧困群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重點優撫對象、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三無”人員。符合條件的醫療救助對象當年累計醫療費用或因患重病住院一次性醫療費用,在扣除臨時救濟、社會互助幫困等之後,個人負擔超過一定金額的醫療費用給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數額的救助。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期間,醫院對其住院床位費、護理費給予50%的優惠;大型設備檢查費、手術項目費用給予20%的優惠。

    辦法還規定,設區市和縣(市、區)應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基金,主要通過省、市、縣財政撥款和社會各界捐款等渠道籌集。財政部門按當地救助對象每人每年不低於100元的標準籌集城市醫療救助資金,並按分擔比例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省級財政根據各縣(市、區)人均財力情況和醫療救助對象人數給予補助。其餘資金由各設區市與縣(市、區)財政分擔,分擔比例由設區市人民政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