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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增加“陽光工程”示範縣和示範性培訓任務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30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2005-6-30

    近日,省財政廳、省農辦聯合印發《關於做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實施工作的通知》,確定陽光工程示範縣由去年的22個增加到今年的31個,示範性培訓任務由去年的4萬人提高到5萬人,人均培訓補助經費由去年的160元提高到240元,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共同負擔。《通知》要求各級做好四項工作:一是繼續按照“政府推動、學校主辦、部門監管、農民受益”原則,以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前的短期職業技能培訓為重點,輔助開展引導性培訓,培訓時間一般為15-90天。引導性培訓以基本權益保護、法律知識、城市生活基本常識、尋找就業崗位知識為重點。二是各示範縣要按照“訂單培訓”要求,面向各類培訓機構進行公開招標,擇優確定項目實施單位。培訓單位項目申報書必須明確培訓專業、培訓時間、培訓人數、就業去向、收費標準等內容。各縣陽光辦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培訓基地和培訓任務,並把培訓單位和培訓任務等情況報省陽光辦備案。三是各示範縣要向社會公佈培訓單位名稱、培訓任務、培訓專業、培訓時間、收費標準、政府補貼標準、就業去向等內容,並公佈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各培訓單位必須建立農民的培訓轉移臺賬,臺賬必須寫明學員姓名、年齡、身份證號、家庭住址、培訓專業、培訓時間、補助金額、收費情況、就業單位、聯絡方式。培訓單位法人代表對臺賬的真實性負責。四是各縣陽光辦要對每個培訓單位的每個培訓班次進行檢查核實,對各班次的核查人數比例原則上不低於學員總數的5%。對後續就業的學員,要採取就業跟蹤或深入農戶的形式,了解轉移就業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