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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國家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30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國家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05]75號)

2005年7月6日 財教[2005]75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教育廳(局),教育部直屬各高等學校: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普通高校貧困家庭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激勵他們勤奮學習、努力進取,並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國家決定設立“國家助學獎學金”。現將《國家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

附件:

國家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資助高校貧困家庭學生工作,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激勵他們勤奮學習、努力進取,並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特設立國家助學獎學金。

    第二條 國家助學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面向全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在校本專科學生中的貧困家庭學生。分為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兩種形式。

    國家獎學金的資助對象為高校中家庭經濟困難、品學兼優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國家獎學金額度為每人每年4000元,每年資助5萬名學生。

    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對象為高校中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國家助學金以資助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為目的,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個月發放,每年資助約53.3萬名學生。

    第三條 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2.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或全國統一高考成績優秀;

    5.家庭貧困,生活儉樸。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2.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生活儉樸。

    第五條 高校可按照上述國家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分別制定相應的綜合測評辦法,並根據學生家庭經濟狀況、思想品德、學習情況、校規校紀等具體指標對學生進行評審。

    第六條 國家助學獎學金按年度申請和評審。每年9月開始受理申請,當年10月31日前評審完畢。

    第七條 學生可根據國家助學獎學金申請條件,按學年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每學年一次,符合條件的學生可連續申請),並提交《國家獎學金申請表》或《國家助學金申請表》(見附表1、2),但在同一學年內不得同時享受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

    第八條 國家助學獎學金的評審程序如下:

    1.財政部根據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上一年度在校本專科學生人數,于每年9月1日前確定並下達對各中央主管部門和各地的國家助學獎學金預算及分配名額。分配名額時,對西部地區的高校適當予以傾斜。

    2.中央主管部門和各地財政廳(局)(會同教育主管部門)按照財政部確定的國家助學獎學金名額,確定各高校的國家助學獎學金名額。對農林、水利、師範、民族、地質、礦産、石油、航海等專業的學生佔在校生比例較大的高校適當傾斜。

    3.各高校根據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國家助學獎學金名額,受理學生的申請材料,組織等額評審,並在正式確定獲資助學生名單之前,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將初審合格學生名單向全校師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風,杜絕弄虛作假行為。

    4.公示結束後,由各高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將正式確定的獲資助學生名單按照隸屬關係分別報送中央主管部門或省教育廳(局)、財政廳(局)備案。

    第九條 各中央主管部門和各省財政廳(局)(通過省教育主管部門)在接到各高校上報的國家助學獎學金獲資助學生備案名單後,于15日內將資金全部撥付給高校。

    第十條 國家獎學金由各高校統一發放給獲獎學生本人;國家助學金由學校按月發放給學生,或直接打入學生每月的伙食卡。

    第十一條 各高校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獎學金真正用於品學兼優的貧困家庭學生,確保國家助學金切實用於學生生活費開支。

    第十二條 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助學獎學金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擠佔,同時要接受財政、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由本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參照本辦法設立本地區的政府助學獎學金,可以稱為“××省(市、區)政府助學獎學金”。具體資助人數及實施細則,由各省自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開始執行。原《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02]33號)同時廢止。

    附表:1.國家獎學金申請表

          2.國家助學金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