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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軍隊轉業幹部 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30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軍隊轉業幹部 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財稅[2005]18號)

2005年2月23日 財稅[2005]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加強對軍隊轉業幹部、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營業稅優惠政策的管理,現將有關營業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第一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93號)第三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號)第二條,規定對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城鎮退役士兵和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個體經營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個體經營行為,軍隊轉業幹部、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無論其領取的營業執照是否註明為個體工商業戶,軍隊轉業幹部和隨軍家屬均按照新開辦的企業、城鎮退役士兵按照新辦的服務型企業的規定享受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

    軍隊轉業幹部、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的其他營業稅優惠政策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執行。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解放軍總政治部、總後勤部,民政部,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