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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印發糧食直補工作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30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財政部關於印發糧食直補工作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4]698號)

2004年12月20日 財建[2004]6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進一步加強糧食直補工作經費的管理,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糧食直補政策,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和《財政部關於印發〈實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調整糧食風險基金使用範圍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財建〔2004〕75號)的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糧食直補工作經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糧食直補工作經費管理辦法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附件:

糧食直補工作經費管理辦法

    為了保障糧食直補經費來源和撥補,加強直補經費的監督管理,確保對種糧農民直補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和《財政部關於印發〈實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調整糧食風險基金使用範圍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財建〔2004〕75號)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一、糧食直補工作經費,原則上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中央財政適當補助。地方財政安排確有困難的,報經財政部批准後,可按批准額度在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

  二、糧食直補工作經費的開支範圍:(1)在正常行政經費之外,因直補需要額外增加的工作經費,如宣傳費、資料費、紙張印刷費、收集整理直補資料所需費用,以及核實種糧面積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經費等。(2)財政部佈置的需地方財政整理、收集、報送的各類糧食財務報表、數據等信息資料所需的費用。

    三、糧食直補工作經費中央補助資金的分配,要向糧食主産區傾斜,並兼顧非主産區。糧食主産區按直補工作量分配,直補工作量結合測算直補面積、補貼資金量和受益農戶等因素考慮;非糧食主産區按直補工作量或收集、報送糧食財務信息資料的工作量分配。

  四、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糧食直補工作經費額度,根據地方財政困難程度,按照需要和從緊控制相結合的原則審批。地方財政開支不得突破中央財政批准的額度。

  五、中央補助糧食直補工作經費,納入中央對地方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在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一次性撥入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地方收到中央補助糧食直補工作經費後,對下撥付必須經過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地方財政安排的直補經費,原則上要求通過糧食風險基金專戶撥付。

  六、中央補助地方的糧食直補工作經費納入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照有關文件的規定,及時準確地報送月報和年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的糧食直補經費,從糧食風險基金專戶撥付的,也要納入監督管理範圍,在糧食風險基金月報和年報中如實反映。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財政部的有關文件規定,及時上報財政部佈置的各類糧食財務報表及有關信息資料。中央補助糧食直補工作經費時將考慮上報財務報表和有關信息的質量。

    八、糧食直補經費是做好糧食直補工作的重要手段,地方財政部門,特別是省級財政部門要積極從預算中安排。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糧食直補經費的管理和使用監督,嚴格按規定的範圍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如有違反,除按財經紀律處分之外,中央財政將停止違規省的下一年度補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監督辦法。

  九、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執行。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