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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推進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工作財政支持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30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推進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工作財政支持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 (財金[2004]66號)

2004年7月22日  財金[2004]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以下簡稱《通知》)和《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推進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通知》(銀發[2004]51號)的精神,現將財政支持經辦銀行發放對新增就業崗位吸收下崗失業人員達到一定比例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以下簡稱符合條件的小企業)貸款的具體實施意見通知如下:

  一、對符合條件的小企業的認定、審核程序

  (一)企業申請認定

  符合條件的小企業的認定工作由地市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

    勞動密集型的小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以及其他國家産業政策不予鼓勵的企業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現有在職職工人數30%以上(含30%),並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向經辦銀行申請貸款前,可向勞動保障部門遞交書面認定申請,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後報財政部門復核。

  (二)企業申請認定需要報送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

  2.稅務登記副本;

    3.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

  4.職工花名冊(企業蓋章);

  5.企業與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

  6.企業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記錄;

  7.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8.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認定辦法

  地市勞動保障部門接到企業報送的材料後,重點核查下列事項:一是核查該企業是否符合銀發〔2004〕51號規定的小企業條件;二是核查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人員是否屬於《通知》中規定的享受政策支持的下崗失業人員;三是核查企業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佔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四是核查企業是否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了1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五是核查企業為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必要時,應深入企業進行現場核實。

  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經核實符合貸款支持條件的,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後出具《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以下簡稱《認定證明》),《認定證明》應註明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數量、佔職工人數的比例等事項。

  (四)企業申請貼息貸款程序

    符合條件的小企業向銀行申請貼息貸款的,除了提供貸款所需文件以外,應向經辦銀行提供《認定證明》。

  (五)經辦銀行對小企業貸款的管理

  1.經辦銀行對符合條件的小企業的貸款申請,應根據相關法規,按照獨立審貸的原則進行審核,同意發放貸款的,在貸款合同中加蓋貼息貸款專用章。

  2.經辦銀行應單獨設置符合條件的小企業貸款業務臺賬,並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

  二、經辦銀行備案管理

  對符合條件的小企業辦理財政貼息貸款的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需預先提交書面報告,報地市財政部門備案,地市財政部門應通過媒體公佈經辦銀行的名單,審核企業資格時應告知企業經辦銀行名單。

    三、財政貼息、呆賬損失補償和手續費補助資金的審核撥付程序

  (一)申請財政貼息資金的審核程序

  1.地市經辦銀行向符合條件的小企業發放貸款後,應將貸款合同複印件、貸款發放憑單複印件報地市財政部門備案。

  2.季度結束後的15個工作日內,符合條件的小企業向地市財政部門申請財政貼息資金(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基準利率的50%),並附經辦銀行開具的上一季度放款利息回單。同時,經辦銀行應將對符合條件的小企業貸款計收利息清單報送地市財政部門核對。

  3.地市財政部門在收到企業申請和經辦銀行的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審核撥付貼息資金,同時將貼息資金(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貼息資金分開註明)的撥付情況報省級財政部門和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備案。

  4.年度終了後20日內,地市財政部門將上年度貼息資金(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貼息資金分別註明)撥付情況及明細表,並附各借款企業《認定證明》、貸款合同複印件、貸款發放憑單複印件、每季度國庫撥付給經辦銀行貼息資金的憑證(包括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貼息資金)等報送省級財政部門和專員辦。

  明細表包括每筆貸款的金額、發放時間、期限、借款企業名稱、法人代表、年度貼息金額等內容。

    5.專員辦和省級財政部門對地市財政部門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並出具意見,由省級財政部門在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報財政部對中央財政貼息資金進行審核清算。

  (二)對符合條件的小企業貸款呆賬損失補償資金的申請審核程序

  1.經辦銀行對符合條件的小企業貸款呆賬的認定按照財政部《金融企業呆賬準備金提取及呆賬核銷管理辦法》(財金〔2001〕127號,以下簡稱《呆賬核銷辦法》)的規定執行,並按規定的程序辦理呆賬核銷。

    2.年度終了後30日內,地市經辦銀行將上年度呆賬損失補償申請和明細表報送地市財政部門審核,並附《呆賬核銷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每筆呆賬核銷的證明材料以及地市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補償申請應包括呆賬核銷金額、筆數、申請補償金額、貸款損失原因等內容。明細表包括每筆呆賬的金額、貸款發放時間、期限、借款企業名稱、法人代表等內容。

  3.地市財政部門在收到經辦銀行申請後的3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撥付相當於呆賬損失10%的補償資金。同時,將審核意見並附經辦銀行的申請材料,報送省級財政部門和專員辦。

  4.專員辦會同省級財政部門對撥款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在30個工作日內將中央財政負擔的呆賬損失補償資金撥付給地市財政部門。

    5.經辦銀行應嚴格執行《呆賬核銷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加強對呆賬核銷後資産追償工作,建立專門臺賬,每半年向地市財政部門和專員辦報告資産追償情況,追償收入的10%交回地市財政部門,地市財政部門將其中50%通過省級財政返還中央財政。

  (三)經辦銀行對符合條件的小企業貸款手續費補助資金的審核撥付程序由省級財政部門自主確定。

  四、資金的預算安排以及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撥付和清算

  (一)北京、上海、山東(含青島)、江蘇、浙江(含寧波)、福建(含廈門)、廣東(含深圳)7省市(以下簡稱東部沿海7省市)所需貼息資金和呆賬損失補償資金,由地方預算安排。具體的預算安排和資金的審核撥付程序由省級財政部門確定。

  其他省(市、區)需要由地方財政負擔的貼息資金和呆賬損失補償資金的預算安排由省級財政部門確定。

  (二)地方財政按經辦銀行對符合條件的小企業發放的貸款金額一次性給予手續費補助,補助資金的預算安排由省級財政部門確定。

  (三)財政部每季度初向各省級財政部門(不含東部沿海7省市)撥付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含貼息資金和呆賬損失補償資金),年終進行清算。省級財政部門于每季度末將下一季度的貼息資金預撥到地市財政部門,同時,將資金預撥情況抄送專員辦。

  五、統計報告制度

    (一)各省級財政部門(含東部沿海7省市財政部門)應按季向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報送符合條件的小企業貸款貼息情況統計表,反映本地區貸款的季度發生額、餘額、發放筆數、本年累計發放筆數、應貼息金額、實際貼息金額和按照經辦銀行類型分類的明細情況,以及中央財政撥付和本省市預算安排的貼息資金使用和結余情況。報送時間為下季度10日以前。在報送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同時抄送專員辦。

  (二)地市經辦銀行應按季度向地市財政部門報送符合條件的小企業貸款發放情況,反映貸款的季度發生額、本年貸款累計發生額、發放筆數、本年累計發放筆數、未解除責任的貸款餘額等內容。報送時間為下季度5日以前。

    (三)省級財政部門(含東部沿海7省市財政部門)應每半年一次對本地區符合條件的小企業貸款發放和貼息資金的審核撥付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進行認真分析,以書面形式報財政部。

  六、監督管理

  (一)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符合條件的小企業貸款貼息、呆賬損失補償和手續費補助資金的審核工作,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應深入企業和經辦銀行進行現場核實,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和反映。

  (二)專員辦應加強對中央財政貼息資金、呆賬損失補償資金撥付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專款專用,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報告財政部。

    (三)借款企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財政貼息資金的,財政部門應予追回,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並通過媒體曝光。

  (四)對經辦銀行虛報材料,騙取呆賬損失補償資金或手續費補助資金的,財政部門應追回貼息資金,同時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各級財政部門未按規定及時撥付財政補助資金的或虛報材料騙取挪用中央財政貼息資金或呆賬損失補償資金的,財政部將採取責令糾正、追回資金、媒體曝光等措施,並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附件:1.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2.符合條件的小企業貸款貼息情況統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