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申請審核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金[2004]44號)
2004年5月18日 財金[2004]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確保微利項目貸款貼息資金及時到位,現就貼息資金的審核、撥付程序等事項通知如下:
一、簡化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的審核撥付程序。將《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財金[2003]70號,以下簡稱《貼息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貼息資金申請審核程序調整為:
(一)季度結息日後7個工作日內,地市經辦銀行將貼息資金申請和明細表報送地市財政部門,並附微利項目貸款計收利息清單。貼息資金申請應包括貸款發生額、季初餘額、季末餘額、貸款發生筆數、申請貼息資金額等內容。明細表包括每筆貸款的項目名稱、貸款金額、發放時間、期限、借款人名稱和戶籍所在地等內容。
(二)地市財政部門在收到經辦銀行申請後的7個工作日內審核撥付貼息資金,同時將貼息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並附經辦銀行的申請材料,上報省級財政部門和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備案。
(三)年度終了後20日內,經辦銀行將上年度貼息資金申領匯總情況及明細表,並附借款人《再就業優惠證》複印件、貸款合同複印件、貸款發放憑單複印件等報送地市財政部門;擔保機構將按經辦銀行分類匯總的小額貸款擔保發放情況表報送至地市財政部門審核清算。
小額貸款擔保發放情況表包括每筆貸款擔保的項目名稱、貸款金額、擔保金額、發放時間、期限、借款人名稱和戶籍所在地等內容。
(四)地市財政部門在收到經辦銀行和擔保機構的材料後在10個工作日內,對經辦銀行申領貼息資金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出具意見,並附經辦銀行和擔保機構的材料,報專員辦和省級財政部門。
(五)專員辦和省級財政部門對地市財政部門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出具意見,由省級財政部門在年度終了後的3個月內報財政部審核清算。
二、財政部于每季季初向各省級財政部門(含計劃單列市,不含七省市)預撥貼息資金,年終進行清算。省級財政部門于每季度末將下一季度的貼息資金預撥到地市財政部門,同時,將資金預撥情況抄送專員辦。
三、各級財政部門和地市級經辦銀行應該嚴格執行《貼息辦法》的規定,切實做好統計報告工作。
四、專員辦應加強對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的監督檢查,確保貼息資金專款專用,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報告財政部。
五、各經辦銀行對小額擔保貸款未及時到賬的財政貼息資金不計逾期利息和罰金。同時,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快貼息資金申請的審核進度,確保貼息資金及時撥付到經辦銀行。
請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相關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