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全國性及中央部門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核處理意見的通知 (財綜[2003]89號)
2003年12月25日 財綜[2003]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計委(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規範涉農收費管理,切實減輕農民負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農業部等部門關於2003年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50號)的規定,我們對全國性及中央部門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進行了清理,現將審核處理意見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國性及中央部門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分別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3項。
1.國內植物檢疫費中的檢疫證書費(農業部門);
2.畜禽及畜禽産品防疫檢疫費中的獸醫衛生條件考核、發證和定期技術監測收費(農業部門);
3.戶籍管理證件工本費中的寄住證工本費(公安部門)。
(二)對農民免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8項。
1.水土流失防治費(水利部門);
2.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水利部門);
3.取水許可證費(水利部門);
4.涉及農村中農民生活用水和農業生産用水的水資源費(水利部門);
5.建設用地批准書工本費(國土資源部門);
6.對從事營業性運輸的農用三輪車、農用拖拉機收取的公路運輸管理費(交通部門);
7.對自産自銷農副産品的農民收取的城鄉集貿市場管理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8.農村義務教育借讀費(教育部門)。
(三)降低收費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4項。
1.畜禽及畜禽産品檢疫費(農業部門);
2.農機監理費(農業部門);
3.漁業船舶檢驗費(農業部門);
4.海事調解費(農業部門)。
二、上述需要降低收費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另行核定收費標準。
三、上述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被取消、免收或降低收費標準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含原國家計委、原國家物價局)過去發佈的有關文件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廢止。同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登出或變更手續,並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票據繳銷或購領變更手續。
四、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逐項落實被取消、免收或降低收費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並將有關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于2004年3月1日前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國辦發〔2003〕50號文件規定,全面清理本地區出臺的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提出取消、保留或降低標準的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並將清理情況和結果報農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六、“十五”期間要繼續停止審批新的專門面向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外,原則上不再審批新的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七、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農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