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專題專欄
 
關於進一步推進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發展的通知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30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教育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發展的通知

銀發〔2001〕245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教育廳,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發展的有關政策措施已經國務院批准。最近,三部委聯合召開了全國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會議,對落實有關政策措施,推進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發展工作進行了部署。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全面做好國家助學貸款工作

  關於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國務院辦公廳已先後發出了三個文件,中國人民銀行也下發了配套措施。因此,各銀行、教育、財政、地方政府部門和有關高等學校一定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從科教興國戰略的高度出發,進一步全面落實已出臺的相關政策,重點抓好抓實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努力使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取得決定性進展。

  二、各經辦銀行要進一步改進金融服務,切實加強貸款管理,防範金融風險

  (一)各經辦銀行要積極主動地做好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只要學生持有本人入學通知書、有效居民身份證及《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並符合有關文件規定,都應對其發放國家助學貸款。

  (二)為了解決銀行與學生聯絡的困難,各經辦銀行辦理國家助學貸款時,除學校老師和同學可作為見證人以外,還可由家長作為貸款見證人。

  (三)國家助學貸款是無擔保的貸款,為有效防範助學貸款風險,各經辦銀行應以學校為單位,在公開報刊等信息媒體上公佈助學貸款違約情況,對不講信用的借款人姓名、身份證號及違約行為公開曝光。對不主動與見證人和貸款銀行聯絡、提供工作單位和通訊方式、不守信用的學生,也要記錄在案,將來納入全國個人信用信息系統。

  三、各商業銀行應認真執行國家助學貸款呆壞賬核銷和免徵營業稅的有關規定

  各商業銀行要根據財政部頒發的《助學貸款呆壞賬損失核銷的規定》,儘快完善本系統內助學貸款呆壞賬考核辦法和核銷損失的操作程序,充分調動基層機構和信貸人員開辦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積極性。只要基層機構和信貸人員規範操作,並符合有關政策法規,對形成的國家助學貸款呆壞賬,不應再追究經辦機構和經辦人員的責任。

  經國務院批准,免徵國家助學貸款利息收入營業稅。為了具體落實該項政策,各經辦銀行要及時統計匯總國家助學貸款的有關信息,對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單立臺賬,單設科目,單獨統計,單獨核算和考核。

  四、各級財政部門要足額安排國家助學貸款貼息資金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國家助學貸款貼息資金,按時辦理撥付手續,絕不能因貼息資金不到位而影響國家助學貸款的發放。同時,要抓緊制定有關國家助學貸款貼息資金使用的管理辦法,明確審批程序,加強貼息資金的使用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五、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要積極認真配合銀行開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

  取消“一校一行”的規定,允許一校多行開辦國家助學貸款業務。一所高等學校可根據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服務質量自主選擇一家或多家(也可更換)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承辦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各高校要建立校領導責任制,如發現哪所高校的此項工作不落實,要追究有關領導責任。各高校要在《招生簡章》和錄取通知中,加入有關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內容。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檢查、督促,定期向銀行、財政通報情況。同時,利用當地的各種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國家助學貸款政策,負責把教育部和財政部印發的《高等學校學生資助政策問答》及時、免費發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高等院校和普通高中畢業班。

  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各級財政廳、教育廳,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商業銀行要及時向轄區內轉發本通知,要求各基層機構認真貫徹落實。對出現的新問題和新情況,要及時研究上報

                                   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教育部、國家稅務總局

                                                  200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