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1997]29號文件規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確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則進一步規定,"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佈執行;縣(縣級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縣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公佈執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需要提高時,依照前兩款的規定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