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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助學貸款管理的若干意見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31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為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推動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現就完善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和開展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助學貸款包括國家助學貸款和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兩類。

    國家助學貸款是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國辦發〔1999〕58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要求,由中國工商銀行開辦的、國家財政貼息的,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高等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的助學貸款。

    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是指金融機構對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學習的學生或其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發放的商業性貸款;只能用於學生的學雜費、生活費以及其他與學習有關的費用。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財政不貼息,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均可開辦。

    一、完善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

    (一)中國工商銀行要繼續積極辦理國家助學貸款。要在防範風險的前提下,繼續探索國家助學貸款的多種擔保形式;要簡化貸款審批程序,合理確定貸款期限;要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範圍內,在利率水平上對貸款人給予適當優惠。

    (二)停止執行《通知》的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確實無法提供擔保、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以及其他學生均可申請信用方式的國家助學貸款。

    二、進一步開辦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

    (一)各金融機構要在信貸原則的指導下,積極開辦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業務,其中,包括信用助學貸款和擔保助學貸款。要切實提高服務質量,提高工作效率,及時總結經驗,完善管理制度;農村信用社也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在學生家庭所在地對學生或家長髮放擔保助學貸款和信用助學貸款。

    (二)對年滿18周歲的在校大學生一般發放信用助學貸款,對接受非義務教育學生的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一般發放擔保助學貸款。

    (三)對在校大學生發放信用助學貸款,學生所在學校必須提供貸款介紹人和見證人。

    1.金融機構與學校要簽訂銀校協議,明確助學貸款申請受理、調查審批、收回監督、建立借款人信譽檔案等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學校應積極配合助學貸款的發放和管理,借款人轉校後,應將其助學貸款情況作為學生檔案的內容之一移交新就讀學校。借款人畢業後,應將其去向通知貸款金融機構。

    2.介紹人指學校負責助學貸款的部門(如學生處等),其職責是:為借款人聯絡、介紹貸款銀行;向貸款銀行集中推薦借款人的貸款申請;根據貸款銀行的要求,負責了解借款人的有關情況;負責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聯絡方式等有關信用檔案;銀校協議中約定的其他有關事宜。

    3.見證人是指與借款人關係密切的自然人(如借款人的班主任、專職輔導員、系主任等,其中一人見證即可),其職責是:協助介紹人和貸款銀行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關情況;在借款人畢業後與其保持聯絡,向貸款銀行提供借款人的最新有效通訊方式。

    (四)在校大學生申請信用助學貸款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證、所在學校及其院係的詳細地址。

    3.具有所在學校發放的《學生證》、學籍證明等有關證件;學生學習期間所需學雜費、生活費等有關學習的費用證明;介紹人提供的貸款申請表或相關證明。

    4.符合貸款人要求的學習、品德表現證明,無不良信用行為。

    5.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信用助學貸款的合同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條款及以下要素:

    1.借款人所在學校、院係及專業的名稱。

    2.借款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3.借款人父母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

    4.已婚借款者應填寫配偶姓名、身份證號碼。

    5.借款人家庭地址。

    6.還本付息方式。

    7.金額、期限、利率、違約罰則。

    8.借款人、介紹人、見證人和貸款人的簽字(或公章),並備註以上有關當事人的聯絡方式。

    9.借款人承諾按時履約還款,並保證畢業後在貸款沒有還清之前向貸款人提供有效聯絡的方式。

    10.其他條款。

    (六)對接受非義務教育學生的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借款人)一般發放擔保助學貸款。借款人應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地常住戶口或永久居留身份證、固定住所和詳細的地址,提供其親屬或監護關係的證明。

    2.根據貸款銀行的要求,出示學生就讀學校的《錄取通知書》(或《學生證》和學籍證明)等證件;就讀學校開出的學生學習期間所需學雜費、生活費及其他有關學習的費用證明,以及每學期學習、品德表現的證明等。

    3.必須具有一定的經濟收入來源,品德優良、無不良信用行為,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提供貸款銀行認可的抵押、質押、保證等擔保方式。

    5.貸款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七)助學貸款的金額、期限、貸款方式、還本付息方式,由貸款銀行根據學校學制和學生就讀情況等因素確定。經貸款銀行同意,助學貸款可按有關規定展期。

    (八)助學貸款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利率政策規定的範圍內,適當給予優惠。若借貸雙方約定可以提前歸還貸款,對提前歸還的部分,貸款銀行按合同約定利率收取借款日至還款日之間的正常利息。

    (九)助學貸款實行一次申請、一次授信、分期發放的管理方式。貸款銀行應將審批同意的助學貸款申請表副聯寄至學生就讀學校的有關管理部門,學校應將此申請表存入學生檔案。

    (十)借款人發生轉學、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傷亡等情況,介紹人、見證人和學生所在學校有責任及時通知貸款銀行。貸款銀行有權按合同約定採取停止發放尚未使用的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

    (十一)借款人畢業後所在的就業單位有義務協助貸款銀行督促其償還助學貸款本息;在其工作變動時,有義務提前告知貸款銀行。

    (十二)要建立借款人個人信用登記制度。貸款銀行定期以學校為單位在公開報刊及有關信息系統上公佈助學貸款違約比例和違約借款人姓名、身份證號及違約行為,同時公佈其擔保人姓名;依法追究違約借款人的法律責任。對不履行職責的介紹人、見證人公佈其姓名。

    注:《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中第十五條為:確實無法提供擔保、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特困生貸款。特困生貸款由學校提出建議,報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審批後,由經辦銀行按有關規定辦理貸款手續。

    第二十三條為:特困生貸款到期無法收回部分,由提出建議的學校和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共同負責償還(其中:學校償還60%,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償還40%)。學校所需的償還貸款資金在學校的學費收入中列支;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所需的償還貸款資金,在財政部門批准後的貼息經費中專項列支,專款專用。

中國人民銀行

教育部

財政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