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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下發通知:建立完善城鄉基本醫療救助制度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31日   來源:廣東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關於建立完善城鄉基本醫療救助制度的緊急通知

粵民救〔2002〕36號

各市、縣(市)、區民政局、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切實幫助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解決基本醫療問題,保障他們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省政府《關於幫助困難群眾解決“看病難”問題的通知》(粵府〔2002〕47號)的規定和要求,現就建立完善城鄉基本醫療救助制度的有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建立完善城鄉一體化的基本醫療救助制度

    各級民政部門要在已經建立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救助制度的基礎上,將該項制度向農村推進,建立完善城鄉一體化的基本醫療制度及其基本醫療救助金。對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下並沒有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農村合作醫療保障無力支付醫療費用,需要特別救助的城鄉困難群眾,從基本醫療救助金中給予適當救濟幫助,支付所需的部分醫療費用。

    二、多渠道籌措落實城鄉基本醫療救助金

    基本醫療救助金由各級財政安排,各地原則上按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人月增加14%的比例增加預算安排,另外,省財政每年安排2000萬元,資助困難市縣(區)。從2002年起,全省各級在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成部分中提取不超過20%的比例安排作基本醫療救助金。

    各級財政要按照城鄉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的數量和資金需求情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把基本醫療救助金列入年度預算計劃,確保基本醫療救助金制度發揮積極作用。

    三、建立完善管理制度

    民政部門必須嚴格基本醫療救助金的管理制度,專款專用,嚴格使用。確保基本醫療救助金真正用於低保對象身上。低保對象申請基本醫療救助金都必須由戶主持財政部門印發的醫療收費收據和全省統一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向街道或鄉鎮民政工作機構申請,經縣以上民政部門審批同意後,由街道或鄉鎮民政工作機構按月或季度報銷。低保對象每人每月基本醫療保障額度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4%為限。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加強資金監管,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對資金實行專項管理。

    四、加強領導,狠抓落實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和支持低保對象的基本醫療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把這項工作作為實踐江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行動,作為促進社會穩定、促進深化改革和繼續發展、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舉措。主要領導親自抓,確保省委、省政府的決策落到實處。各級民政、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分工協作,各負其責,採取措施,狠抓落實,有關貫徹落實情況,請各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11月30日書面報告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由省民政廳將全省情況匯總後報省政府。

廣 東 省 民 政 廳

廣 東 省 財 政 廳

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