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 關於幫助困難群眾解決“看病難”問題的通知
粵府〔2002〕47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幫助困難群眾解決“看病難”問題,是省委、省政府貫徹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體現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密切與廣大人民群眾聯絡的具體行動。為進一步做好這項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領導,把幫助困難群眾解決“看病難”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幫助困難群眾解決“看病難”問題是一項涉及面廣、難度大和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工作,各級政府必須高度重視,統一認識,加強領導,指定專人負責,認真組織協調,積極採取切實有力措施,抓好具體落實工作。各級政府職能部門要各負其責,相互配合,通過抓好衛生、藥品流通體制改革,合理降低醫療服務、藥品成本費用,以及建立各項醫療保障、救助制度等各項措施,把幫助困難群眾解決“看病難”問題的工作做好。同時要加大對該項工作的宣傳力度,各地要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宣傳媒體,廣泛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使社會各界都來關心、支持和參與這項工作,共同幫助困難群眾解決“看病難”問題。
二、建立規範醫療服務制度,合理降低醫療費用
(一)全面規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及其價格管理。省物價、衛生等部門要按照全國統一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抓緊落實調整歸併現有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儘快制訂相關管理辦法,建立規範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體系。在此基礎上,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在合理降低社會醫藥費用負擔總水平的前提下,適當提高技術性勞務項目價格,大幅降低大型檢查設備檢查項目的價格,並規範醫用一次性材料、醫療設備折舊等醫療價格行為。
(二)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剎住開大處方歪風,減少患者負擔。各醫療機構要加強職業道德教育,樹立“救死扶傷,治病救人”的高尚醫德,以嚴謹的科學態度診斷併合理開具處方,堅決剎住為了小團體利益而多開檢查項目和藥物的不良醫風。對此,衛生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
三、完善藥品價格審核和集中招標採購制度,切實降低藥品價格
(一)加強藥品成本審核,進一步降低藥品價格。藥品價格原則上按社會平均成本定價;但對供大於求的藥品,按滿足社會需要量的先進成本(即低成本)定價。物價部門要在對藥品成本進行深入、認真調查的基礎上,嚴格審核藥品生産經營成本,進一步規範成本構成因素,並安排好各種差價、比價關係,嚴把價格審批關,擠壓不合理的價格空間,杜絕虛高定價。今年,將對列入政府管理的約900種藥品繼續進行降價。要對納入省級定價藥品的成本進行調查審核,重點加強對常用藥品的成本調查,綜合測算社會平均成本,為定價提供客觀參考數據。
(二)擴大藥品集中招標採購的覆蓋面。今年全省縣及縣以上非營利性醫療機構100%要開展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工作。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目錄藥品、年使用量縣級醫院5萬元以上及市級醫院10萬元以上的藥品全部納入招標,納入招標範圍的藥品80%以上的金額要通過集中招標進行採購。實行集中招標採購的藥品,在不突破政府或企業制定的零售價格的前提下, 按中標價格順加15%後的差價部分,要有不低於60%的比例讓給患者,降低群眾的醫藥費用。
四、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城鎮困難群眾基本醫療
(一)加快建立和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要繼續擴大覆蓋面,實現全省市、縣(區)全面實施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使更多的企事業單位和職工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和醫療服務管理,完善結算辦法,形成醫、患、保三方相互制約和相互協調的機制,使個人負擔水平更趨合理,從而更好地保障包括困難群體在內的各類參保人群的基本醫療需求。
(二)幫助破産、關閉和困難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對破産、關閉和産權轉讓企業的退休人員,由企業一次性繳納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對在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以前破産、關閉、解散的企業移交社會管理的退休人員,凡已參加養老保險並在社保機構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按其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資助或部分資助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對繳費能力不足的困難企業的在職職工,適當降低費率,先建立統籌基金,解決大病醫治和住院問題。 (三)對退休人員給予適當的照顧。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醫療保險費,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同時實行照顧性政策:個人帳戶劃入額比例高於在職人員;住院起付標準和共付段自付比例低於在職職工;放寬門診特定項目的範圍,向老年慢性疾病傾斜。
(四)做好下崗、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障工作。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由失業保險基金繳納醫療保險費,享受在職人員同等的醫療保險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由各級政府設立的專項資金資助繳交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五)建立健全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辦法,支持工會舉辦職工醫療互助保障計劃,解決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困難人口和部分大病患者超過醫療保險封頂線以上的部分醫療費用。
五、儘快建立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保障制度,保障農村困難群眾基本醫療
(一)加快建立以農民投入為主,集體扶持、政府適當支持的農民互助共濟的農村合作醫療保障制度,保障農村人口包括困難群眾的基本醫療。各級財政要適當安排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並列入預算,支持建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制度。從2002年起連續5年,省財政每年安排6000萬元資金引導建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制度,重點扶持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近3000萬農村人口特別是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的困難人口參加合作醫療;每年安排1000萬元支持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縣(市)建立“縣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救助基金”,用於補助農村困難人口交納合作醫療保障金部分的減免和大額醫藥費的減免,以及用於調節農村合作醫療資金運作風險;每年安排150萬元用於合作醫療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宣傳示範推廣工作。
(二)農村合作醫療提倡鎮辦為主,也可以由村自辦或鎮村聯辦,有條件的也可以縣辦。還沒有建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制度的地方,在今年上半年要開展試點工作;下半年,在試點的基礎上,全面鋪開,年底前力爭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口達到30%以上;以後要逐年提高合作醫療人口覆蓋率,使覆蓋面儘快達到60%以上。已建立起農村合作醫療保障制度的地區,要繼續提高合作醫療人口覆蓋面,進一步完善合作醫療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水平。
六、建立和完善城鄉基本醫療救助制度
(一)各級民政部門要在已經建立的城鎮基本醫療救助制度的基礎上,將該項制度向農村推進,建立完善城鄉一體的基本醫療救助制度及其基本醫療救助金。對在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並沒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農村合作醫療保障無力支付醫療費用,需要特別救助的城鄉困難群眾,從基本醫療救助金中給予適當救濟幫助,支付所需的部分醫療費用。
(二)多渠道籌集城鄉基本醫療救助金,確保醫療救助制度發揮積極作用。基本醫療救助金由各級財政安排和向社會募集籌措解決。其中,各地財政原則上按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人月增加14%的比例增加預算安排,另外,省財政每年安排2000萬元給基本醫療救助金;社會募集部分,除各種募捐所籌款項外,從2002年起,全省各級在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成部分中提取不超過20%的比例安排作基本醫療救助金。
七、加大醫療對口幫扶力度
(一)加大醫療對口幫扶工作的力度,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山區和困難地區的政策要適當傾斜。鼓勵城市大醫院支援困難地區醫院,幫助培訓醫療骨幹和組織開展衛生諮詢和義診活動,改善困難地區醫療條件。
(二)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開展“獻愛心”活動,對就醫的困難群眾酌情緩收或免收掛號費、注射費和診金,減免的醫療費用從醫療藥品收支兩條線管理上繳的藥品結余中列支。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