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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關於加快建立和完善醫療救助制度的通知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31日   來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建立和完善醫療救助制度的通知

浙政發〔2004〕28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加快新型社會救助體系建設,逐步解決城鄉居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新型社會救助體系的通知》(浙政發〔2003〕30號)精神,現就建立和完善醫療救助制度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建立醫療救助制度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省不斷深化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完善各項社會保險和社會救助政策,初步建立了多層次、廣覆蓋、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有效地保障了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為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由於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部分群眾生活仍比較困難,特別是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比較突出。加快建立和完善醫療救助制度,既是解決困難群眾醫療問題的有效措施,也是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充分認識建立和完善醫療救助制度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工作責任感和緊迫感;要從我省實際出發,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積極整合各方資源,把建立和完善醫療救助制度作為當前為民辦實事的一項重要工作,切實抓緊抓好。

    二、醫療救助工作的總體要求

    醫療救助制度是對因患大病的符合救助條件的困難居民實行救助的制度。各地要按照醫療救助制度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同步推進的要求,加快實施醫療救助制度,已經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縣(市、區),要在今年內組織實施;其他地區要在2005年全面組織實施。

    醫療救助工作要按照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救助制度與其他保障制度相銜接,救助水平與籌資水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總體要求,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著眼于救助制度的長期性和穩定性,加強監督,規範管理,逐步完善。

    三、醫療救助工作的基本內容

    (一)救助對象。

    1.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2.農村五保對象和城鎮“三無”人員;

    3.市、縣(市、區)政府確定的其他應當救助的人員。

    “其他應當救助的人員”的具體條件由當地民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勞動保障等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二)救助方式。

    1.農村救助對象統一納入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享受合作醫療的待遇,其參加合作醫療的個人出資部分,由當地政府負責解決。

    2.救助對象因患大病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家庭或個人負擔醫療費用仍難以承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由醫療救助專項資金給予一定數額的醫療費用補助。

    3.城鎮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救助對象因患大病,家庭或個人負擔醫療費用難以承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由醫療救助專項資金給予一定數額的醫療費用補助。

    4.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救治費用,按有關規定和支付渠道給予補助。具體病種由省民政廳、勞動保障廳和衛生廳確定公佈。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結對幫扶等形式,幫助解決救助對象的醫療及生活困難問題。充分利用各類醫療資源,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興辦面向困難群眾的慈善醫院、惠民醫院,降低醫療費用,緩解困難群眾看病難問題。

    (三)救助標準。

    各地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籌資能力,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確定救助標準。救助標準要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報銷比例相銜接。救助對象全年累計享受醫療救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地規定的醫療救助最高標準。對特殊困難的救助對象,經民政、財政部門審定後,可適當增加救助金額。

    (四)資金籌集和管理。

    按照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的原則籌集和建立醫療救助專項資金,其資金來源:

    1.財政性資金。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每年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情況安排醫療救助資金(一般不低於人均3元),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省財政通過以獎代補的方式,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等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數額由省財政廳、省民政廳根據各地醫療救助支出金額和財政狀況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確定。

    2.社會捐贈及其他資金。

    醫療救助專項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具體資金管理以及申請、審核、發放辦法由省財政廳、民政廳、勞動保障廳、衛生廳另行制定。

    (五)醫療服務。

    救助對象的定點醫療機構選擇及用藥範圍、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未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救助對象的定點醫療機構,由各地衛生、民政部門確定。

    四、加強對醫療救助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切實加強對醫療救助工作的領導,認真制定醫療救助實施辦法,確保醫療救助工作順利實施。各地民政、衛生、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要各負其責,建立協調機制,相互配合,共同抓好醫療救助各項工作的落實。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探索醫療救助與農村新型合作醫療互相銜接、配套的運作機制。民政部門要認真開展調查研究,加強制度建設,不斷完善工作程序,做好組織實施工作。衛生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城鎮醫療保險的管理,積極擴大醫療保險覆蓋面。有關醫療經辦機構要協助做好救助對象醫療費用的審核。財政部門要認真落實醫療救助資金的預算安排,切實加強資金管理。審計部門要加強審計監督,確保醫療救助資金合理使用。各地要認真落實事務公開制度,充分發揮鄉鎮、街道以及村委會、社區的作用,主動接收社會和群眾的監督,確保醫療救助制度穩健規範運作。

二○○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