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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鄉貧困群眾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試行辦法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31日   來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緩解城鄉貧困群眾就醫困難問題,建立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根據民政部、衛生部、財政部《關於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和《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城鄉貧困群眾重大疾病醫療救助(以下簡稱醫療救助)試行辦法。

    第二條 城鄉貧困群眾重大疾病醫療救助範圍包括以下四類對象: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二)經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併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的農村五保戶(包括在各類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戶);

    (三)經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確認併發給《農村特困戶救助證》的農村特困戶;

    (四)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對象。

    第三條 城鄉貧困群眾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堅持國家救助與社會幫扶相結合的方針,堅持醫療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原則。

第二章 救助辦法

    第四條 開展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重大疾病包括:(1)急性腦中風;(2)慢性腎衰竭(尿毒症);(3)惡性腫瘤或再生障礙性貧血;(4)重度精神分裂症;(5)嚴重燒傷;(6)經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它重大疾病。

    第五條 資助農村醫療救助對象參加當地合作醫療。對已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地區,農村五保戶(包括在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個人應繳納的全部資金從稅費改革轉移支付經費中列支;農村特困戶個人應繳納的全部資金從醫療救助資金中列支。

    第六條 定點醫療救助單位降低醫療收費。縣(市、區)確定1-2所醫院為醫療救助定點單位。醫療救助對象持相關證件(低保證、五保供養證、特困救助證等),到定點醫療救助單位就診時,定點醫療救助單位免收掛號費,大型檢查費、普通住院床位費等費用按一定比例予以減免,規定範圍內藥品費用按正常銷售價一定比例優惠後收取。定點醫院由民政、衛生部門授牌,並向患者和社會公開。

    第七條 疑難重症需轉到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救助標準

    第八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戶患上述重大疾病且當年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扣除各種報銷及補助部分,下同) 超過2000元時,超過部分按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的30%-40%給予救助,全年累計救助資金不超過3000元。

    第九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的“三無”人員、農村“五保戶”和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難對象,患上述重大疾病且當年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超過500元時,超過部分按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的40%-60%給予救助,全年累計救助資金不超過3000元。

    第十條 對各類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給予定量救助。凡在各類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在享受重大疾病醫療救助的同時,可按每人每年不超過50元的標準直接補助到供養機構。

    第十一條 對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救治費用,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第十二條 審核確定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時,應剔除下列費用:

    (一) 醫療單位按規定應減免的費用;

    (二) 患者本人或家屬所在單位為其報銷的醫療費用;

    (三) 職工單位或相關部門補助的費用;

    (四) 參加各種商業保險或基本醫療保險賠付的醫療保險金;

    (五) 參加合作醫療按規定領取的合作醫療補助;

    (六) 社會各界互助幫扶給予救濟的資金;

    (七) 不在湖北省基本醫療保險或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所規定的藥品、診療項目、服務設施標準“三個目錄”範圍之內發生的費用。

第四章 申請、審批程序

    第十三條 農村五保戶、農村特困戶參加當地合作醫療,不需本人申請,直接由縣(市、區)民政部門提供名單,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辦理。

    第十四條 大病救助實行屬地管理。醫療救助對象患上述重大疾病而自身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時,一般由家庭戶主向社區居委會或村民委員會提出大病醫療救助書面申請,並如實提供醫院診斷病歷、正式醫療收費收據、處方、必要的病史材料以及第十一條所列各項費用的證明材料,由社區居委會或村民委員會評審小組評議、公示,定點醫院審查,經街道(鄉、鎮)辦事處復查、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後,按規定發放醫療救助金;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説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醫療救助對象符合大病救助條件的,一般應在治療期間或醫療終結後3個月內提出救助申請,醫療終結(或出院後)3個月後未提出救助申請的,原則上不再受理。

第五章 救助基金籌措和管理

    第十六條 醫療救助基金籌措:

    (一)本級財政安排。包括按照上年度低保資金支出總額的5%列入本級預算的城市醫療救助資金和財政專項安排的農村醫療救助資金;

    (二)上級補助資金;

    (三)社會捐贈款;

    (四)其他資金。

    第十七條 醫療救助基金由財政專戶管理,專帳核算。醫療救助對象重大疾病救助資金由縣(市、區)民政部門按規定程序審核批准後,于次月10日前將救助對象名單和救助數額報送到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在5日內審核後,通過銀行或郵局直接發放到個人存摺,或由被救助對象直接到結算中心領取。

    第十八條 農村五保戶、農村特困戶個人應當繳納的合作醫療經費,由縣(市、區)民政部門提供花名冊和用款指標,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分別從五保轉移支付經費、醫療救助基金直接劃轉到合作醫療機構。

    第十九條 各類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醫療補助經費,由縣(市、區)民政部門提供福利機構供養人數和供養人員名單,經財政部門審核後,直接劃撥到供養機構。

    第二十條 縣(市、區)民政部門可按醫療救助資金預算總額的3%提取工作經費,用於醫療救助對象調查、建檔等相關工作支出。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條 民政部門是城鄉貧困群眾重大疾病醫療救助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財政部門研究制定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具體辦法,負責制定醫療救助工作計劃,提出醫療救助資金計劃並受理分配醫療救助資金。建立救助對象檔案,做到一戶一檔,一次一案,有據可查。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安排醫療救助資金,專戶管理,專帳核算,按規定撥付。

    第二十三條 衛生部門指導並督促定點醫療救助單位設立醫療救助窗口,公開減免項目、標準,兌現減免承諾,熱忱為救助患者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十四條 定點醫療救助單位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或本地合作醫療所規定的用藥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要嚴格執行醫療救助相關規定,遵守醫規醫德,保證服務質量,控制醫療費用,不得在診斷、治療、處方等醫療環節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違者應予嚴肅處理,違法者將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救助對象應如實提供相關證明和材料,對騙取醫療救助金的,民政部門要如數追回,並取消其醫療救助待遇,情節嚴重的,按法律程序予以追究責任。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紅十字會、慈善基金會等各社會團體以各種形式參與醫療救助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