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
(雲民保〔2003〕2號)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推進低保工作的法制化、規範化、程序化進程,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根據國務院、省政府的相關法規規章,結合工作實際,特製定本規程。
第一章 保障對象的確定
第一條 持有我省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按家庭收入計算,人均月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不論其年齡、職業、健康狀況如何,是否在城鎮居住,所在單位何種性質,都應納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第二條 對資源枯竭的中央所屬有色金屬和核工業礦以及原中央所屬、現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礦,實施關閉破産中,隨同破産但未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礦山所屬集體企業,不再納入養老保險統籌範圍,其退休職工本人由民政部門按企業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月發放生活費。
對已故原工商業者無工作的配偶,可按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發放生活費。
第三條 有以下情形的人員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擁有非維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車、摩托車、手機等高檔消費品的;
(二)有購買股票等其它投資行為的;
(三)出資安排子女擇校就讀的;
(四)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人員,無正當理由一年內經兩次以上介紹就業而拒絕就業的,一月內兩次以上不參加社區組織的公益性勞動和活動的;
(五)對於在核查過程中遇到的如存款數量無法明確,隱性收入無法核定,儘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經街道(鄉鎮)或社區(單位)評議委員會表決不應納入的;
(六)出資購商品房、新建房或對住宅進行高檔裝修的;
(七)有其它違法行為在司法機關處罰期間的。
第二章 家庭收入核定
第四條 應計入的家庭收入:
(一)工資、獎金、津貼;
(二)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
(三)離退休金、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
(四)存款及利息、有價證券及紅利;
(五)特許權使用收入、租賃收入、繼承收入、贈與收入;
(六)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
(七)自謀職業收入;
(八)偶然所得收入及其它應計入的家庭收入。
第五條 不應計入的家庭收入:
(一)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鼓勵金和榮譽津貼;
(二)優撫對象的各種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金;
(三)為解決在校學生就學困難,由政府和社會給予的補助金;
(四)因工(公)負傷職工的護理費;
(五)因公致殘返城知青的護理費;
(六)在職人員按規定由所在單位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及各項保險統籌費。
第六條 贍養費、撫養費和扶養費的計算方法:
(一)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按照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數額計算;
(二)沒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準1.5倍(保障標準×1.5)以下的,視為無贍養、扶(撫)養能力;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1.5倍以上的,贍養、扶(撫)養費按超過部份計算。
第七條 對於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償金並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在其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時,其家庭收入的計算方法,應從領取的經濟補償金中扣除該職工從解除勞動關係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齡期間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扣除後,將結余部分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家庭人口進行分攤,計算出可分攤的月數,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不應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如果補償金的結余部分為零或負數,則一次性補償金不再計入家庭收入。
具體計算方法是:
距法定退休年齡內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距法定退休年限×現本人月工資數額×徵收養老費比例×12(月)。
經濟補償金結余部分=一次性經濟補償金-距法定退休年齡內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經濟補償金結余部分應分攤的月數=經濟補償金的結余部分÷(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家庭人口數)。
對於除養老保險費外還確需扣除的其它保險費,由各地按照上述原則辦理。
第八條 因城建、危改、拆遷一次性領取住房拆遷補償費的人員,申請享受低保待遇時,購買住房後有結余金額的,將結余部分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家庭人口進行分攤,計算出可分攤的月數,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如果結余部分為零或負數,則住房拆遷補償費不再計入家庭收入。
第九條 因建設徵地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領取一次性安置補助費的人員,申請低保待遇時,已繳納社會保險費且無結余金額的,其安置補助費不計入家庭收入;有結余金額的,將結余部分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家庭人口進行分攤,計算出可分攤的月數,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不應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條 領取一次性補償費用人員,在一次性補償費用按低保標準可分攤月數內,因病、因災等特殊情況將一次性領取的經濟補償費提前用完,生活確有困難的,可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十一條 對於就業年齡段內的人員,要按照實際收入計算,不能因其有勞動能力而計算虛擬收入。
第十二條 對連續六個月以上未領到或未足額領到應得工資或最低工資、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和養老金的人員,在其申請低保待遇時,一律按實際收入計算。
屬於長期未領到或未足額領到工資的職工,要由其單位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後,由企業法人簽章後報經當地經貿部門認定並出具證明;屬於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和退休人員,由所在地勞動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出具有關證明。
第十三條 尚未退出承包地的農轉非家庭申請低保待遇,應將當年土地收入計算在家庭收入中。居住農村的農轉非家庭,應當參照當地農村人均平均生活水平標準確定其差額補助金額。
對於同一家庭成員既有非農業戶口又有農業戶口的,根據全部家庭成員總收入計算家庭人均收入,城市戶口人員按當地城市低保標準進行差額補助。
第三章 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請與審批
第十四條 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請:
(一)由戶主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戶籍、收入狀況等證明材料,填寫《城市低保待遇申請表》。
(二)未設立社區居委會的地方,戶主本人可直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直接履行調查核實和上報程序。
(三)遠離城鎮居住在大中型企業的職工,由戶主本人通過所在企業工會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戶籍、收入狀況等證明材料,填寫《城市低保待遇申請表》。
第十五條 城市低保待遇的審核審批:
(一)社區居委會(企業工會)受理申請後,應當地在7天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的戶籍、收入狀況進行調查取證,認為符合條件的,在社區或企業生活區的公共場所張榜公佈,群眾無異議後,將申請表和相關證明材料及時上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接到的申請表和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時將符合條件的申請表和相關材料報送縣級民政部門。
(三)縣級民政部門對上報的申請表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必須在5天內辦結審批手續,並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通知社區居委會(企業工會)將發放金額張榜公佈。張榜公佈的內容包括戶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補助金額、民政局接受監督電話。公告時間不得少於3天。對有異議的,要重新審核。
(四)城市低保待遇的審核審批應當自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結。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第十六條 申請人對家庭收入核算有異議的,可以直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縣(市、區)民政局提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縣(市、區)民政局應當自接到異議起30日內核查完畢,情況屬實的予以及時糾正。
第十七條 保障對象在領取保障金的同時,應當及時通過社區居委會(企業工會)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報收入和家庭成員變化情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委會(企業工會)至少每季度對保障對象家庭收入和人口進行重新核實,根據核實情況及時辦理延續、提高、降低或終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續。
第十八條 保障對象在執行同一城市低保標準的縣級區域內遷移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辦理保障待遇遷移手續,不再重新履行申請審批程序;在執行不同的城市低保標準的縣級區域內遷移或跨縣級區域遷移的,持縣級民政部門的證明,到遷入地重新履行申請手續,管理審批機關可酌情簡化審批程序。
第十九條 對於人戶分離的困難家庭,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應在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申請人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協助做好調查取證工作,並將有關證明提供給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對於同一家庭中成員戶口不在同一地點的,只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其他成員提供由其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出具的有關證明。
對於同一家庭成員既有非農業戶口又有農業戶口的,非農業戶口人員到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申請,農業戶口人員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供家庭收入證明。
第二十條 城市低保金必須按月發放。要積極推行社會化發放辦法,由低保對象直接從銀行或郵局領取低保金;對行動不便和年老多病的低保對象,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委派專人將保障金按時送達。
第四章 城市低保標準的制定與調整
第二十一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維持本市(縣)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衣、食、住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勞動保障等部門研究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佈執行;縣(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市)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勞動保障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公佈執行。在同一城市的市區內應當統一標準。
第二十三條 市和縣人民政府應建立城市居民生活狀況監測系統,並根據制定低保標準的原則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低保標準。應遵循“只升不降”的原則,但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與企業最低工資、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等標準拉開距離,分清層次,相互銜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標準,既要能保障基本生活,又要有利於鼓勵就業。要積極探索分類補助辦法,尤其是對重殘、大病或其他原因的特困家庭要適當提高補助標準,以確保這些家庭的基本生活。
第五章 城市低保資金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應當及時納入專戶,專款專用,確保低保資金不被挪用和擠佔。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按照編制預算的規定和要求,在每年年底前根據實際需要提出下一年度保障資金及工作經費的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六條 民政部門根據同級財政部門核定的年度預算計劃,按照實際保障人數編制每月(季)實際發放保障金支出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由財政部門根據月(季)支出計劃定期將資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民政部門開設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支出專戶,由民政部門按程序發放。
第二十七條 保障金的結余,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結轉下年度使用,統一列入下一年度保障資金支出預算計劃。
第二十八條 民政部門應當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使用情況,並編制年終決算,送財政部門審核。
第六章 統計上報和檢查監督
第二十九條 低保數據的統計和上報實行信息化管理。各級民政部門要按要求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統,按時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統計數據的採集、整理、匯總、傳輸,並接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查詢。
第三十條 各級低保機構和社區居民委員會都應配備低保信息化管理必需的電腦設備,縣和縣以上民政部門要建立低保信息網絡中心,街道和社區建立終端。
第三十一條 建立統計報告和公示制度,每月對本地的低保對象、資金髮放、資金節余、人均補差水平等重要數據進行統計並逐級上報,同時由各級民政部門按月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二條 建立家庭備案和定期抽查制度,每月根據低保對象的動態變化情況對備案內容進行更新,並根據低保對象家庭備案資料,定期組織社會力量進行抽查。
第三十三條 管理審批機關應當公開城市低保政策、辦事程序、保障對象和保障金髮放情況,建立舉報箱和投訴電話,受理居民的舉報、投訴、接受監督。
第三十四條 民政、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對低保資金管理髮放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違法、違紀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工作規程從2003年6月1日起實施,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