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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和完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31日   來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和完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冀政〔2005〕40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維護和保障農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權益,推進我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步伐,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中發〔2004〕1號)和省委六屆六次會議精神,現就建立和完善我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以促進農民增加收入,保障低收入農民的基本生活權益,建立和諧社會為目標,因地制宜,建立規範、完善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促進城鄉社會經濟協調發展。

    二、保障原則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對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常住戶口居民實行救助的制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則:(一)保障基本生活。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確保農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求為目的。(二)政府保障與勞動自救相結合。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各級政府負責制,市、縣兩級政府是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責任主體。有勞動能力的保障對象應當發展生産、艱苦奮鬥、自食其力,通過勞動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狀況,發揮家庭保障的作用。(三)屬地管理。農村居民申請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應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具體政策執行,由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負責管理。(四)動態管理。對符合低保條件的困難家庭要及時納入保障範圍,並根據收入變化適時調整保障水平;對已不符合低保條件的,要及時停止其低保待遇。(五)公開、公平、公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保障對象、保障資金和保障標準三公開。

    三、保障範圍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地農村低保標準、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戶口的農村居民均屬保障範圍。無當地常住戶口的人員不享受當地農村低保待遇(不含已遷往學校的大中專在校學生)。

    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關係的人員,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義務關係的直系親屬。

    農村低保對象的具體資格條件由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報同級政府批准。

    四、保障標準

    農村低保標準,由各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物價、統計等部門,根據當地維持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適當考慮用電、取暖、未成年人義務教育等所需費用確定,經同級政府批准後執行。農村低保標準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財政負擔能力、農村居民生活水平、物價指數等因素的變化適時調整。

    五、保障方式

    (一)對低保對象按照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部分,予以補助;(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鄉(鎮)政府以貨幣形式發放,有條件的地方要採取社會化發放。

    六、收入計算

    (一)農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全年的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主要包括:1、從事農副業生産的勞動收入;2、外出務工、自謀職業等獲得的勞務、經營、管理等收入;3、出租或變賣家庭財産獲得的收入;4、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撫養費;5、依法繼承的遺産或接受的贈與;6、受災戶領取的救濟款(物);7、其他應計入的收入。(二)以下內容不計入家庭收入:1、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優待金等;2、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由政府給予的獎金及市級以上勞動模範享受的榮譽津貼;3、為解決在校學生就學困難,由政府和社會給予的補助金;4、因意外傷亡獲得的護理費、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等;5、獨生子女費;6、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享受的醫療費;7、農村貧困家庭大病救助費;8、其他按規定不應計入的收入。

    七、申請、審批程序

    (一)申請:凡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委託村民小組向戶口所在地的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同時提交居民戶口本、居民身份證、收入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貧困戶所在村的村民委員會每年向鄉(鎮)政府出具申請低保待遇貧困戶的收入及其他證明。(二)受理:村民委員會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實際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提請村民代表會議評議,經評議符合低保條件的申請對象,在村務公開欄公示7日以上,對無異議和雖有異議但經村委會復審確認符合條件的,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同時將所有相關證明材料報鄉(鎮)政府。對經評議或公示後復審不符合低保條件的,要在其《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後備案,並將所有證明材料退還申請者本人,同時要做好解釋工作。(三)審核:鄉(鎮)農村低保評審小組要通過入戶調查核實,鄰里走訪及家庭收入計算等辦法,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人基本情況和相關證明的審核和報批工作,對符合條件的要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上簽署意見,並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人員家庭情況調查表》,同時將相關證明材料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經評審不符合低保條件的,要在其《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上簽署意見,登記後將《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及其所有證明材料退回村委會,做好解釋和答覆工作。

    (四)審批:縣(市、區)民政局要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鄉(鎮)政府報批的農村低保對象材料的審核,符合低保條件的,核定其享受低保待遇標準,並委託村委會再次公示3日。經公示無異議的,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發放《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不符合低保條件的,要在其《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上簽署意見,登記後將《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及其所有證明材料退回鄉(鎮)政府。

    八、資金的籌集、管理、發放

    (一)資金來源

    1、財政預算資金:農村低保所需資金主要由市、縣(市、區)財政承擔,省級對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2、農村低保資金財政專戶所形成的利息收入;3、社會捐贈資金;4、按規定可用於農村低保的其他資金。(二)資金管理低保資金以縣(市、區)為單位統一核算和管理。市、縣(市、區)財政每年將農村低保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具體數目由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報同級政府和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執行;省、市、縣(市、區)財政預算資金要定期撥付;市、縣(市、區)民政部門要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民政部門報送預算執行情況。

    (三)資金髮放

    農村低保資金髮放方案由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縣(市、區)財政部門要按年度農村低保資金髮放方案將低保資金撥付到鄉(鎮)政府,由鄉(鎮)政府按季發放到低保對象手中;實行社會化發放的地方可以由縣(市、區)財政按照低保戶名單直接劃撥經辦金融機構設立的低保對象個人賬戶;對行動不便的低保對象,可由鄉(鎮)政府送達或委託郵局發放。

    九、管理和監督

    (一)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農村低保工作,切實加強領導,採取有效措施,確保2005年年底前各市、縣(市、區)基本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做好政策宣傳工作,積極動員社會力量捐贈,支持農村低保工作。(二)各縣(市、區)政府要成立由民政、財政、農業、物價、統計、審計等部門組成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和監督委員會,負責有關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工作,民政部門負責具體業務工作;鄉(鎮)政府成立由政府主管負責同志及民政、財政等部門和群眾代表組成的農村低保評審小組,負責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審核和相關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受縣(市、區)、鄉(鎮)政府委託,承擔本村低保對象的申請和初審、日常管理等工作。(三)各級民政部門要認真調查研究,精心組織,嚴格審批,規範管理,完善程序,確保農村低保制度落到實處。(四)各級財政部門要制定農村低保資金管理辦法,及時審核民政部門報送的用款計劃,根據審核確定的用款計劃及時將低保資金撥付到位。(五)各地要公佈享受農村低保的範圍、申請條件、補助標準等,採取張榜公佈等措施,定期公佈低保資金的具體收支、使用情況,接受群眾監督。(六)縣(市、區)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和監督委員會以及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要定期檢查、監督、審計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確保低保資金按時撥付和合理使用,杜絕擠佔挪用等現象的發生。對虛報數字騙取上級補助的,除責令立即糾正,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外,將根據情況減撥或停撥上級補助資金。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低保待遇的由縣(市、區)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和警告,並在有關部門的協助下追回冒領的款物。對為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對象出具虛假證明的有關單位人員,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要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