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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建立和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31日   來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閩政[2004]3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學校: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生産生活問題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妥善解決我省農村貧困人口的生活困難,切實保障農村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經研究決定,從2004年1月起在全省全面建立並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簡稱“農村低保”)。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建立和實施農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義,明確指導思想和目標

    在我省全面建立和實施農村低保制度,是省委、省政府深入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高度重視解決農業、農村、農民問題的具體體現,也是完善我省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項重大舉措。它體現了執政為民的根本宗旨和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對推進我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維護農村社會穩定都具有重要意義。

    全面建立和實施農村低保要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保障農村貧困居民基本生活為目的,以定期救濟救助為主要保障形式,從實際出發合理確定保障標準,建立穩定可靠的低保資金籌措機制,按時將保障資金足額發放到低保對象手中。要不斷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規範化管理。經過努力,在2004年底前將低於保障線的農村貧困居民全部納入低保範圍,基本實現應保盡保的目標。

    二、科學合理確定農村低保的保障對象範圍和保障標準

    農村低保的保障對象範圍為,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地農村低保標準的我省農村居民,均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納入保障範圍。

    農村低保待遇分為全額享受和差額享受兩種。其中:農村五保對象按照當地農村低保標準全額享受低保待遇,其他低保對象按照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農村低保標準的部分,予以差額補助。

    農村五保對象除享受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外,根據國務院《五保供養條例》,還要採取多種救助和幫扶措施,使他們的供養標準不低於當地農村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要合理確定保障標準。各地實施農村低保應遵循保障農村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則,堅持政府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的方針,制定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切實可行的保障標準。保障標準要體現既能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於克服依賴思想的原則,並注意與城市低保標準有所銜接。現階段全省農村低保標準按照農村居民家庭年人均1000元確定(即每人每月83元)。各地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確定本地低保標準,但不得低於省裏確定的標準。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本地低保標準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向社會公佈。今後,隨著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物價水平的較大變化,經研究作適當調整。

    要認真界定家庭收入。農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全年所獲得的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家庭收入計算按照省統計局有關“農民人均純收入”辦法計算。農村居民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享受的榮譽津貼、撫恤補助、優待金、臨時性社會救濟金、在校生獲得的生活津貼和困難補助等不計入家庭收入。

    三、建立穩定的保障資金籌措機制,確保低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實施農村低保制度所需資金,由各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實行財政分級負擔。縣(市)的保障資金,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縣(市)、鄉(鎮)財政的分擔比例;設區的市所轄區的保障資金,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市本級、區、鄉(鎮)財政分擔比例。各地要避免出現鄉(鎮)負擔比例偏大問題,村級原則上不負擔。現階段省級財政對農村低保標準定為年人均1000元的財政困難縣(市)予以一定補助。

    各級民政部門要根據落實農村低保制度的實際需要,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編列財政年度預算。各級財政要按實列足低保資金預算,按照批准後的資金預算和用款計劃及時撥付,確保低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省級財政安排的農村低保專項補助資金實行財政專項轉移支付,核定到縣(市),一年一核定,並建立相應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農村低保資金在縣(市、區)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佔、挪用。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定期跟蹤檢查資金使用情況。對資金預算安排不到位或撥付不及時的,當地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要及時督辦;督辦仍不到位的,要給予通報批評,直至追究當地政府相關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籌集農村低保資金,鼓勵企事業、民間組織和個人為實施農村低保提供捐贈和資助,其捐助的資金全部納入農村低保資金專戶管理。

    四、健全相關配套政策,切實加強對農村低保工作的規範化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儘快制訂農村低保的工作方案和具體實施辦法,不斷推動農村低保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要切實建立起“政府領導、民政主管、部門配合、基層落實”的工作機制。要根據屬地管理和動態管理原則,健全農村低保對象的申請、審批、公示和保障資金髮放制度。農村低保工作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政務公開,張榜公佈低保對象和補助金額,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同時,在建立和實施農村低保制度的基礎上,要積極探索構建農村社會救助體系,建立健全對困難群眾的長效幫扶機制,各有關部門要對低保對象等困難家庭成員在農業技術培訓、扶貧項目扶持、醫療、子女就學、法律服務等方面制定有關優惠政策或幫扶措施,提供及時、必要的救助。

    五、加強領導,推動農村低保制度順利實施

    全面建立和實施農村低保制度,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政策性強,關係到廣大農村困難居民的切身利益,是一項惠及農村困難群眾的“愛心工程”。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作為做好農村工作的一項重要工作,擺上議事日程,加強領導,精心部署,統籌協調,認真落實。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部門的作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到保障對象、保障資金和保障標準三公開,保證農村低保的工作落到實處。財政部門要密切配合,落實保障資金,加強對保障資金的管理和監督,保證資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農業、扶貧、統計、物價等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項工作。基層民政部門和村(居)委會是實施農村低保的基層組織,要做好低保對象的申請受理和初審以及保障金髮放等工作,把工作做細做實,按時足額地把保障金髮到每一個保障對象。各級人民政府要為農村低保管理服務和工作運行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各級領導要深入基層,不斷研究解決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加強對農村低保工作的指導和檢查,確保農村低保制度的順利實施,切實把好事辦好,把實事辦實。

    省民政廳、財政廳按照本通知制定我省實施農村低保制度具體規定、保障資金管理辦法,聯合發文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