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中期開始,我國經濟進入了新一輪的增長上升期。同時,在經濟發展中也出現了一些不健康、不穩定的因素,投資增速過快、在建規模偏大、投資結構不合理、部分行業盲目投資等問題比較突出。為此,國家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投資調控措施,取得了明顯成效。
綜合運用經濟和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從源頭上控制投資規模過快增長。一是採取釜底抽薪的辦法,嚴把土地、信貸兩個閘門。實行最嚴格的土地制度,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依法保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合理控制中長期貸款,調控貨幣信貸總量,採取提高商業銀行存款準備金率等措施,收縮商業銀行中長期銀行貸款擴張能力。二是制定並頒布了一批發展建設規劃、産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加強行業規劃、産業政策與土地、信貸、環保、安全等政策的協調配合。三是嚴格控制高污染、高排放、技術水平低下項目的開工建設,嚴格控制樓堂館所等形象工程建設,控制城建打捆項目貸款。四是提高部分熱點行業資本金比例,房地産、鋼鐵資本金比例均提高到40%以上,水泥資本金提高到35%以上。五是全面清理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對電力、電石、鐵合金等項目,以及開發區項目進行重點清理整頓,在建設領域開展工程款清欠工作。
按照“區別對待、分類指導”的原則,調整優化投資結構。一是嚴格控制過度擴張行業的土地和資金供應。對消耗高、污染重、技術落後的項目、鋼鐵、水泥、電解鋁、銅、焦炭、房地産等行業項目的土地資金供應,嚴格進行控制;對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農業和社會事業等薄弱環節項目、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等項目的土地資金供應,給予充分保證。二是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在促進結構調整和加強薄弱環節建設方面的作用。按照“五個統籌”的要求,政府投資進一步向促進農業和農村發展的項目傾斜,向基礎教育、公共衛生等促進社會與經濟協調發展的項目傾斜,向支持西部大開發、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等促進地區協調發展的項目傾斜,向加強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等促進人與自然協調發展的項目傾斜。
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為控制投資規模過快增長、優化投資結構提供了重要保障。2004年國務院頒布實施了《投資體制改革決定》,隨後又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配套法規和辦法。目前,核準制和備案制的體制框架基本建立,投資決策自主權和相應責任已逐步落實到企業。制定了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主權外債項目管理辦法、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規定等配套文件,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管理。制定了諮詢評估管理辦法,加強對仲介機構的資質管理,實行“代建制”試點工作。以上這些改革措施,為實施投資宏觀調控提供了體制保證。
總體上看,固定資産投資正在朝著宏觀調控的預期方向發展。投資增幅穩步回落,2003年全社會固定資産投資增長27.7%,2004年增長26.6%,2005年預計增長25%。投資結構進一步優化,鋼鐵、水泥、電解鋁等部分行業盲目投資繼續得到控制,房地産開發投資增速回落,農林水利和社會事業等薄弱環節建設得到進一步加強。2006年,要保持宏觀經濟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繼續控制投資過快增長,防止投資反彈;同時要保持合理的投資規模,繼續堅持有保有壓、區別對待,優化投資結構,不斷提高投資效益。(發展改革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