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期間,中國政府堅持推進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完成了加入世貿組織的漫長歷程,中國經濟已經融入世界經濟體系並成為促進世界經濟健康發展的積極力量。吸收外商直接投資是中國對外開放基本國策的重要組成部分。2001-2005年也是中國吸收外資有了長足發展的五年,中國政府將吸收外資作為實現中國經濟發展的有效措施之一,在認真研究全球跨國直接投資的基礎上,根據中國經濟發展不同的階段需求制定與之相適應的吸收外資政策措施,並通過形式多樣的投資促進工作予以積極實施。“十五”期間,全國吸收外資繼續保持一定規模,外商投資的結構不斷優化。自2001年至2005年11月,我國累計批准設立外商投資企業184735家,實際使用外資金額2668.82億美元,分別佔改革開放20多年來利用外資總和的34%和43%,對促進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發揮了重要作用。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國公司中450家已在華投資,部分公司設立了地區總部,目前外商設立的研發機構已經近750家,高新技術産業和服務貿易領域正在成為外商投資新的熱點。
積極合理有效的吸收外資加速了中國參與國際分工的進程,推進了中國開放型經濟的形成,促進了中國實現經濟跨越式的發展。特別是在近年來,作為中國開放型經濟的主力軍,外商投資對國民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明顯增強。“十五”前四年,實際使用外資佔全社會固定資産的8.61%,涉外稅收佔全國稅收總額的20.39%,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額佔全國出口額的54.77%。
2001年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採取積極措施,全面履行WTO規則和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中國的對外開放取得了重大進展,吸收外資政策及投資環境得到了進一步的改善,並大大提高了透明度。為履行入世承諾,2000年和2001年全國人大相繼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取消了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的外匯平衡條款、當地含量、出口業績和企業生産計劃備案等方麵條款。同時對外商投資法律法規進行了全面清理,對其中不符合世貿組織規則的內容進行了修訂。在服務貿易方面,中國將近頒布了40多項法規規章、涵蓋金融、保險、貿易、分銷、物流、商業、通訊、旅遊、交通等諸多領域,基本上按期履行了我國在加入世貿組織時對開放服務貿易的承諾。
“十五“期間,中國各級政府都致力於改善外商投資的法律環境、政策環境、行政環境、市場環境,努力以更加優良的綜合投資環境來吸引外資。2004年7月中國開始實施“行政許可法”,以法律形式最大限度規範行政許可行為,並對現行的行政許可做了全面的清理,取消了所有沒有法律以及行政法規依據的行政許可,中國的對外開放進入法制化的新階段。中國政府高度重視知識産權保護工作,將其作為改善投資環境,鼓勵外商投資高新技術領域的重要內容,建立了符合國際規則的知識産權法律法規體系,並參與了幾乎所有保護知識産權的國際組織。為加大執法力度,中國各級政府定期舉辦保護知識産權宣傳教育周,利用各種場合開展形式多樣的活動,不斷提高民眾保護知識産權的意識。
中國政府十分重視加強外商投資的産業和區域引導,自1986年起,中國政府根據中國發展的需要,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確定鼓勵、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並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公佈實施,對於合理引導外資投向,更好的發揮其對國民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起到了十分明顯的效果。根據入世承諾,2002年中國政府對《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再一次進行了調整,擴大開放領域,並鼓勵外商投資高新技術和高附加值領域。2004年8月中國政府發佈了新修訂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進一步鼓勵外商到中國中西部地區投資。2005年6月中國政府新發佈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東北老工業基地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實施意見》,為外商擴大對東北老工業基地投資創造了更加有利的條件。
中國政府為提高吸收外資的水平和質量,不斷探索新方式,鼓勵跨國公司在華投資。2001年證監會、原外經貿部共同頒布了《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明確了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A股市場、B股市場上市的條件、程序,允許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收購境內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允許含有B股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非上市外資股在B股市場上流通;原外經貿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共同頒布了《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吸收外資參與資産重組與處置的暫行規定》,允許外資參與金融資産管理公司資産的重組和處置,並對向外商轉讓金融資産的範圍、價值的評估和轉讓程序做出相應法律規範; 2003年原外經貿部、科技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共同頒布了《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管理規定》,借鑒和參考各國風險投資機制及國際通行做法,對外商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向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和為其提供創業管理服務進行規範;修訂《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進一步擴大了投資性公司的經營範圍,對認定地區總部的條件和經營範圍做了規範; 2003年3月原外經貿部會同有關部門發佈了《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允許外商並購境內企業,對並購涉及的申請程序、資産評估、反壟斷審查等做出規定。(商務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