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期間,我國價格改革繼續深化,基本建立起以市場形成價格為主的機制,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進一步增強,有力地促進了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
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基本確立了以市場形成價格為主的機制。2001年以來,通過重新制定中央定價目錄和地方定價目錄,由發展改革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直接定價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從1992年中央定價目錄的141種減少到13種(類);由地方政府直接制定價格的商品和服務項目也大幅度減少。截至2004年底,在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中,實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商品和服務的比重合計為4.7%,其餘95.3%的商品和服務價格都已經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實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制定時,也充分考慮了市場供求狀況和國民經濟發展要求。
完善價格形成機制,價格杠桿作用進一步增強。2002年出臺了《部分旅客列車票價實行政府指導價方案》,實行鐵路客運價格隨市場供求關係變化適度浮動的機制。2003年出臺了《電價改革方案》,相繼開展了上網電價、輸配電價和銷售電價改革試點。推進城鄉用電同價,每年可減輕農民負擔420億元。實行差別電價政策,限制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要求的高耗能企業發展;建立煤電、煤熱價格聯動機制,合理疏導價格矛盾;在全國實行分時峰谷電價和豐枯電價,在部分地區試行尖峰電價,合理調節電力需求;2004年出臺了《民航國內航空運輸價格改革方案》,明確對國內航空運輸實行政府指導價。實行城鄉電話通話費同價政策,每年可減輕農民負擔61億元。積極推進水資源、石油、天然氣價格改革,使資源價格能夠反映市場供求狀況和資源稀缺程度,促進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對短缺的重點糧食品種實行最低收購價制度,調動了農民生産積極性,促進了糧食生産能力的恢復。積極穩妥地推進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理順租售比價關係,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房房租管理,促進房地産業的健康發展。
規範政府價格行為,價格監管的科學性、民主性和透明度進一步提高。實行政府價格決策聽證制度、政府定價集體審議制度和專家評審制度,增強了政府價格決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出臺了政府定價行為規則,對政府制定價格的程序進行了統一規範;實行價格政務公開制度,對承辦價格審批事項制定明確的辦結時限,提高定價決策的效率;實行價格和收費公示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發揮社會輿論和新聞媒體對政府價格管理工作的監督作用;實行重要商品和服務定價成本監審制度,強化成本約束,提高了政府定價的科學性。
健全價格調控體系,努力保持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在放開價格的同時,積極探索建立健全政府對價格的宏觀調控體系,堅持以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為主,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進行價格調控。運用貨幣、財政、投資、進出口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對價格進行綜合調控;初步建立了重要商品儲備制度、價格調節基金制度、價格監測分析和預警預報制度。對在非常時期實施價格干預措施、防止價格異常波動進行了有益探索,在2003年應對非典引發的大範圍、大幅度價格上漲,以及後來發生的糧油價格異常波動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十五”期間,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年漲幅最高為2004年的3.9%,最低為2002年的-0.8%,年均上漲1.4%,保持基本穩定,為實現“高增長、低通脹”目標,促進經濟發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了良好的價格環境。(發展改革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