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改進和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通知
銀發〔2006〕5 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以下簡稱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長效機制,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的管理辦法
(一)擴大貸款對象範圍。持有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産需要安置的人員、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下崗職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持有軍人退出現役的有效證件的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以及持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失業登記證明的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如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均可根據《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銀發〔2002〕394號),向銀行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二)完善財政貼息管理。對持《再就業優惠證》及軍人退出現役有效證件的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並從事微利項目的,由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對持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失業登記證明的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並從事微利項目的,由財政給予50%的貼息(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各承擔2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結合實際確定微利項目的範圍,並於2006年2月10日前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三)探索貸款管理模式創新。在有條件的地方進一步探索完善小額擔保貸款的管理模式,研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定經辦銀行的新模式。
二、進一步發揮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帶動個人就業的倍增效應,推進創業培訓與小額擔保貸款聯動機制
(一)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該企業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其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財政貼息、經辦銀行的手續費補助、呆壞賬損失補助等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二)推行創業培訓與開業指導、項目開發、小額擔保貸款、稅費減免、跟蹤扶持等“一條龍”服務的工作模式。建立創業項目資源庫,積極開發投資少、見效快、風險小等適合下崗失業人員創業的項目。對參加創業培訓、完成創業計劃書並經過專家論證通過的人員,在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時可進一步降低反擔保門檻。對經創業培訓後獲得小額擔保貸款的人員,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定期了解其經營狀況,提供諮詢服務,幫助解決出現的問題。
三、加快信用社區建設,利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為小額擔保貸款營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
(一)信用社區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已實現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社區各種臺賬齊全、數據準確並建立個人信用檔案;社區勞動保障工作人員熟知政策並能開展諮詢服務工作;社區與借款人簽訂《借款承諾書》;社區建立跟蹤服務卡,並能積極參與欠款追索工作;社區單獨或聯合開展創業培訓並有一定成效;社區內已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回收率達到90%以上。具體信用社區的標準確定及認定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制訂。
(二)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開展信用社區貸款考核獎勵試點。將試點信用社區當年小額擔保貸款回收率(即當年實際到期貸款回收額/當年應到期貸款總額×100%)作為考核依據,對小額擔保貸款回收率達到90%以上的信用社區,可按社區內當年實際發放貸款金額或當年實際回收貸款金額的一定比例予以補貼和獎勵,用於經辦銀行的手續費補貼和信用社區的工作獎勵。信用社區考核獎勵具體辦法和補貼、獎勵資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確定。
四、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對自願到西部地區及縣級以下的基層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其自籌資金不足時,也可向當地經辦銀行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對從事微利項目的,貸款利息由財政承擔50%(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各承擔25%),展期不貼息。
五、小額擔保貸款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的有關財政貼息資金的管理辦法按財政部、人民銀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已經下發的有關文件執行。省級財政部門應在上一年年底前做出貼息資金預算並報財政部。財政部在每年年初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預撥貼息資金,各城市財政部門按季向省級財政部門申請貼息資金。各級財政部門應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貼息審核辦法,以保證貼息資金及時劃撥到位。
六、相關金融機構應建立區別於其他商業性貸款考核制度的小額擔保貸款單獨考核制度。在操作規範、勤勉盡責的前提下,經辦銀行的小額擔保貸款質量考評情況可不納入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考核體系,不影響經辦銀行和信貸人員的年終評比、獎勵和晉級。
七、除上述內容外,《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國家經貿委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2002〕394號)、《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銀發〔2003〕134號)及《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推動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通知》(銀發〔2004〕51號)的規定繼續執行。
八、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各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監督管理,切實做好政策解釋宣傳和貫徹落實工作。充分發揮地方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作用,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細則,積極探索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的新模式。對政策執行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