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有限的天然林資源,增強森林涵養水源的能力,減少水土流失,經過1998、1999年兩年試點,國家于2000年正式啟動了天然林保護工程。
工程主要任務除了停止或調減木材産量,加強對現有森林管護外,還包括分流安置困難國有下崗職工等方面。按照工程實施方案,對自願自謀出路的國有職工,國家按不高於森工企業所在地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發放一次性安置費,通過法律公正,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一次性安置費補助由中央財政補助80%,地方財政負擔20%。2000—2004年,中央財政共安排資金58.33億元,累計安置了31萬名下崗職工。絕大部分下崗職工對這項政策都比較滿意。他們拿這筆錢,有的繳納養老保險費,以便老有所養;有的做小買賣,增加了收入,解決了生活困難;有的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實現再了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