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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非公有制企業進行商業性礦産資源勘查開發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10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為加強礦産資源勘查開發的管理,2005年以來國土資源部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先後制定並下發了《關於規範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200號)、《關於進一步規範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2號)、《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炭資源勘查開採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3號)、《關於印發〈煤炭國家規劃礦區礦業權設置方案編制要求〉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6]26號)等,這些文件制定過程中始終堅持平等對待不同所有制開發主體的原則。在具體的管理中,符合資質條件的前提下,不同所有制主體取得礦業權的資格是平等的;不論所有制形式,從事風險勘探的主體,按照被授予的探礦權,對勘查作業區內發現的具有開採經濟價值的礦産資源,保障其享有法定的採礦權;不同所有制的礦山企業可以依法轉讓其採礦權;要求各級政府部門不得對外商、私營等非公有制礦山企業強行提出不合理的經濟要求,不得亂檢查、亂攤派,不得在法律法規之外增加收費項目。

    非公有制企業取得礦産資源探礦權、採礦權後即成為探礦權人和採礦權人,享有《礦産資源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和《礦産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並受法律保護。

    近年來,非公有制企業進入非油氣礦産的商業性勘查開發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國土資源部等有關單位曾對6個省及有關地質勘查單位進行調研,投入商業性地質勘查開發的非公有資本的投入已佔到80%左右。2006年1月,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進一步明確了相關的政策,即“鼓勵各類社會資本參與礦産資源勘查,培養壯大商業性勘查市場主體,確立企業在商業性礦産資源勘查中的主體地位。”“鼓勵國有地質勘查單位與社會資本合資、合作組建商業性公司或地質技術服務公司。鼓勵發展多種所有制的商業性礦産資源勘查公司和機制靈活的找礦企業。”(國土資源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