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增長,同時充分考慮對合理住房需求的支持和保護,有關部門出臺了一系列調整住房消費信貸的政策措施。
2003年,人民銀行制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産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發[2003]121號),規定:商業銀行只能對購買主體結構已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對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貸款購買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比例仍執行20%的規定。
2004年,有關部門發佈了《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不得上浮;住房公積金可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放。
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商業銀行住房信貸政策和超額準備金存款利率的通知》(銀發〔2005〕61號)規定,取消商業銀行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優惠利率,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改按商業性貸款利率執行,上限放開,實行下限管理;房地産價格上漲過快的地區,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提高到30%。
2006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規定,從2006年6月1日起,個人住房按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但對購買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仍執行首付款比例20%的規定。隨後,人民銀行發佈的《關於調整住房信貸政策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06]184號)規定:商業銀行應要求貸款申請人如實填寫購房用途,並嚴格按照規定確定住房貸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同時,將住房抵押貸款信息及時錄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強化"窗口指導",督促商業銀行貫徹落實有關規定。這次政策調整充分體現了"區別對待"的精神,對個人購買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仍維持了原來首付款比例20%的規定。(人民銀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