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規定:“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前款規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計劃公佈後,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應當採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國土資源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