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耕地佔用稅。我國耕地佔用稅是對單位或個人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行為課徵的一種稅。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規定:耕地佔用稅的納稅人,為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個人,但不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耕地佔用稅的徵收範圍,包括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魚塘、園地、菜地等,林地、草地等農用地是否屬於徵收範圍,由各省級人民政府決定。耕地佔用稅實行差別定額稅率,以縣(市、旗)為單位,按人均耕地面積的多少確定佔用每平方米耕地適用的稅額標準,在1元至10元之間。
2.契稅。我國契稅是對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行為向承受方徵收的一種稅。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在我國境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繳納契稅。權屬承受人為納稅人(這有別於營業稅等其他稅種);稅率為成交價格的3%-5%,絕大部分地區規定為3%或4%;徵稅範圍包括土地使用權的轉移和房屋所有權的轉移(其中,對土地一級市場的有償權屬轉移即出讓徵稅,有別於營業稅等其他稅種);計稅依據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徵收機關可以核定。對於拆遷房,《契稅條例細則》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用、佔用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是否減徵或免徵契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規定:對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於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徵契稅。對於購買普通住宅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産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1999〕210)規定:對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暫減半徵收契稅。
3.營業稅。我國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産或者銷售不動産所取得的營業額為徵稅對象而徵收的一種稅。在涉及不動産銷售時,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不動産(包括建築物或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按其銷售額徵收營業稅。在不動産銷售一級市場,凡單位或個人(均為開發商)銷售不動産的,統一按5%的稅率徵收營業稅(銷售不動産時連同不動産所佔土地的使用權一併轉讓的行為,比照銷售不動産徵收營業稅)。以不動産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營業稅。在不動産銷售二級市場,凡個人轉讓住房的,按國辦發〔2006〕37號文件的上述最新規定執行。另外,1999年7月2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産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規定:個人自建自用住房,銷售時免徵營業稅。2000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於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0〕125號),規定: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繳納的營業稅暫減按3%徵收。
4.企業所得稅。我國企業所得稅是對國內企業的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徵收的一種稅。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對包括房地産開發企業在內的各類內資企業徵收企業所得稅(注:對外資企業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徵收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為企業每一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准予扣除項目後的餘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企業繳納所得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度終了後進行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産開發業務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規定:房地産開發企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開發項目的性質分為經濟適用房和非經濟適用房,對經濟適用房按預售收入不低於3%的預計計稅毛利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對非經濟適用房按不同區域分別確定預售收入的預計計稅毛利率,其中,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不低於20%,地級市不低於15%,其他地區不低於10%;房地産開發企業、以銷售房地産為主的企業不得享受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5.個人所得稅。我國個人所得稅是以個人取得的各種應稅所得為徵稅對象而徵收的一種稅。個人所得稅法明確規定: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産取得的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涉及個人住房的具體政策有:(1)根據1994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個人轉讓住房,以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産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産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如納稅人不能夠準確提供房産原值和有關稅費憑證,無法確定房産原值和應納稅額,稅務機關則可以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徵管法的有關規定,綜合考慮房産的坐落地、建造時間、當地房價、面積等因素,按住房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2)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出售自有住房並擬在現住房出售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購房金額大於或等於原住房銷售額的,全部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小于原住房銷售額的,按照購房金額佔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餘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3)對個人出租中國境內房屋取得的房屋租金收入,允許扣除規定費用和合理費用後,減按1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4)對城鎮房屋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拆遷補償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6.土地增值稅。我國土地增值稅是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産權、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土地增值稅于1994年開始徵收,目的主要是為了規範土地、房地産市場交易秩序,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維護國家權益。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在我國境內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所取得的增值額為徵稅對象。土地增值稅稅率採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稅率分別為30%、40%、50%、60%四檔。對居民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轉讓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對居民個人轉讓非普通住宅,凡居住滿5年或5年以上的,在其轉讓時免予徵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滿3年未滿5年的,在其轉讓時減半徵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3年的,在其轉讓時按規定計徵土地增值稅。
7.城鎮土地使用稅。我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以實際佔用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稅額徵收的一種稅。其徵稅範圍是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按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分別制定稅額幅度,具體稅額標準由各地根據情況在國家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年稅額最低為每平方米0.2元,最高為每平方米10元。
8.房産稅。我國房産稅是以房産為徵稅對象,向房屋産權人徵收的一種稅。徵稅範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計稅依據有二種,一是自用房産以房屋原值一次減除10%-30%後的余值按1.2%的稅率計算繳納,二是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的12%計算繳納。對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産免徵房産稅。2000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於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0〕125號),規定: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暫減按4%徵收房産稅。
9.城市房地産稅。我國城市房地産稅開徵于1951年。1986年10月1日後,城市房地産稅只限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外籍人員、華僑、港、澳、臺同胞徵收。城市房地産稅由産權所有人繳納。産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産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當地或産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産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開徵城市房地産稅的地區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城市房地産稅以標準房價或標準租價為計稅依據,稅率分兩種:一是依標準房價計徵的,稅率為1.2%;二是依標準租價計徵的,稅率為18%。
10.印花稅。我國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使用、領受的憑證徵收的一種稅。凡發生書立、使用、領受應稅憑證的行為,就負有依照印花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的義務。對商品房買賣,凡簽訂購銷合同的,購銷雙方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凡簽訂産權轉移書據的,買賣雙方按書據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對租賃用於生産經營的房屋按財産租賃合同稅目徵收印花稅,租賃雙方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
11.城市維護建設稅。我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目前只對國內企業和個人徵收),按其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的一定比例徵收,專門用於城市維護建設的一種稅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一種附加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而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實行地區差別稅率,根據納稅人所在地為市區、縣城和建制鎮、以及其他地區分別適用7%、5%和1%的稅率。(稅務總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