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規定:從2005年7月,我國房地産價格統計範圍由原來的35個大中城市擴大到70個大中城市,房屋銷售價格指數由原來按季度編制改為按月編制。全國房地産價格指數由發展改革委、統計局逐月向社會公佈,各地房地産價格指數由當地統計和價格主管部門聯合向社會公佈。(發展改革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