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部門從2004年起對依法持有煤炭生産許可證的煤礦的生産能力進行了核定,要求各地通過隨機抽查、月調度、季檢查和年終考核制度,加強對礦井煤炭生産動態監督檢查,嚴格控制煤礦超能力生産,對不履行承諾,繼續超核定能力生産的,責令停産整頓,嚴肅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礦長的責任。國家發展改革委從2004年底起著手研究煤礦生産能力管理新體系、新機制,印發了《煤礦生産能力核定的若干規定》,部署開展了全國煤礦生産能力核定工作。截至2005年4月,全國煤礦核定生産能力22.5億噸。這項工作不僅為協調煤炭生産供應提供了依據,也為減少煤炭事故隱患奠定了基礎。
針對部分煤礦超能力生産的嚴重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了《關於規範煤礦生産能力核定和嚴格控制超能力生産的緊急通知》,對超能力生産礦井進行了通報,要求各地將此類礦井和計劃超能力生産的礦井作為重點監管對象。
2006年以來,國家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聯合印發了《煤礦生産能力管理辦法》、《煤礦生産能力核定資質管理辦法》和《煤礦生産能力核定標準》,構建了煤礦生産能力管理的新體系、新機制。隨後,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召開了全國煤礦生産能力管理工作會議,部署了全國煤礦生産能力復核工作,進一步準確掌握全國煤礦生産能力底數,為指導煤礦合理組織生産,為煤炭産運需的有效銜接、煤炭工業中長期規劃的制定提供了科學依據。(發展改革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