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民政部應對自然災害工作規程》(民函[2004]282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27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規程規定:

    1、按照災害損失情境,將民政部應對自然災害工作設定為四個響應等級,根據一次災害過程造成的損失情境,立即啟動本層級的應急響應。

    2、在接到省級民政部門災情報告的2小時內,完成災情數據的審核、匯總工作,向國務院報告並送有關部門。必要時向國際社會通報情況。

    3、參照《民政部應對自然災害工作規程》開展救災應急工作,及時將救災應急響應情況通報災區的省級民政部門。根據省級民政部門的申請,及時擬定救災物資調撥方案,組織物資及時調撥至災區一線。(民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