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規定:創新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機制,探索“民政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有效實現形式。儘快建立起經常性社會捐助制度,逐步實現由集中性、突擊性、全國性捐助向經常性、日常性、區域性捐助轉變。(民政部提供)